九大类型隐性债务违规模式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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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大类型隐性债务违规模式分析!一、政府部门直接向企业借款政府部门直接向企业(以平台公司居多)借款并承诺偿 还,是最直接的违规举债,虽然说起来可笑,但在现实中这 种情况非常多见,在主管部门发布的违规举债相关信息案例 中,可能也是为数最多的一种情形。二、最著名的违规模式一BT在公开被列为违规的模式当中,BT模式(建设一移交)最 著名的,没有之一。对于BT的禁令见于关于制止地方政府 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失效),“地 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 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463文件虽然已经失效了,但是对于BT的禁令并没

2、有失效, 一直在严格执行着。但是,如我们曾经撰文分析的那样,对于BT的具体组成要素 “逐年,、“回购,等等的定义,业界一直存在不小的 争议,这种争议,直到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实施之后,也 没有一刻的停止。以至于,我们在公开信息中仅看到了一例 BT违规案例,因为案例中签署了回购合同。有关BT,以及以BT为基础而变型的BOT, ABO, F-EPC等多 种模式的合规性研判分析,欢迎参见公号的监管专题里面的 多篇文章。三、五年前叫停的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金融机构向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 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曾经是最规范的政府 融资项目方式,要求很具体很全面:财政稳健、政策支持、 收益

3、稳定、自有达标等等。土地储备贷款的缺欠,是往往存 在抵质押物方面的不足。在初始项目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情 况下,无论是储备土地证抵押还是土地未来收入质押,在执 行方面都存在一些障碍。财综20164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土地 储备机构)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财 金201691号文的“五不准”规定: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 资本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 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 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从而,完全叫停 了 土储及非土储单位的土地储备贷款。四、“一二级联动”属于违规行为一二级联动的收益分成模式,

4、是很早就被列入违规的土 地出让的做法。财综20164号文也有明确规定:”项目承接 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 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 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分 成款项用于偿还先期一级开发投入,也属于违规举债的行为。 此外,采取捆绑、非正常条件限制等,操控招拍挂过程实现 低价获取土地的方式,也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五、拨改租及其类似方式采取抵押或融资租赁等方式,例如拨改租等模式,将不 能或不宜变现的公益性资产(包括城市公园、市政道路、机关 或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抵押或纳入租赁物而进行融资的行为, 属于违规的融资模式。

5、近期,又有一种“有绩效考核的拨改租模式被发明出来,同 样也属于违规举债模式。对于无收益公益性资产的注资、交易、抵押、租赁以取得融 资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以此为媒介进行融资,固 化地方财政的支出责任,无论是否绩效考核,均属于违规举 债行为。六、“招商融资”弊端多多近两年来,一种“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确定片区开发建 设和施工单位,然后以招商奖励的渠道支付投资成本和加成“ 的所谓“招商引资”融资模式,被“创新”出来。按照上节所述的“投资人确信能够获取合理收益”的假设,在 招商协议中,必然存在兜底承诺条款,形成固化的财政支出 责任,否则,投资人及其金融机构万万不敢投入资金。同时,建设施工内容与招

6、商引资项目没有必然联系,奖励资 金支出无名;而且,当奖励资金额度大于投资额时(这几乎是 必然的),“奖励”的性质显然发生了变化。表现出这仅仅是“借 用招商引资名义”的一种过渡性很强的“半成品模式”。七、“建养一体化”列入违规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文件中 要求,“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和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 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一移交(BT)模式,严禁 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对于无收益或收益不能覆盖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采取“建养一 体化模式,

7、必然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用于延期支付固化或相对 固化的支出责任,由于收益不足,因此差额部分的保证只能 来源于事实上的财政兜底,从而陷入违规举债。八、“资金池”内“增收支付”不解决合规性问题专项资金制度是沿用数十年的制度,其本身合规性很好, 但它仍然属于财政领域的资金使用范畴,将其用于违规举债 还款来源,仍然是违规行为。还有一些开发模式中,规定了 以“合作区域财政增收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支付资金来源” 的情形,即常说的“有增收支付,无增收不支付”,意图借助 “支付责任的不确定性”绕开“触及违规举债所需的确定性”。 但是,这种支出责任实质可以视为一种“有条件负债”or ”或有 负债”,属于“或有的违规举债在无运营无绩效、仅针对既往工程无其他对价、符合财政增 收即无条件支付的情形下,等同于“附财政增收条件的BT模 式”,仍属于违规举债。所谓的“财政不增收即不支付”的逻辑, 类似于“地球爆炸就放假;宇宙重启就休息”的命题。现实当 中,如果在财政没有增收的情况下,也没有能力支付,那么 这种假设条件,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条件。九、定向的土地资源补偿违反土地出让的相关管理规定,针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 等,采取定向的土地资源补偿的模式,或者其他捆绑不适宜 的条件,而违反招拍挂的相关规定的模式,除轨交项目以外 的大多数情形,都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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