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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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推动管党治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风廉洁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XX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案双查”,是指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

2、人责任,还要追究发案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条“一案双查”的具体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检机构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第四条“一案双查”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问,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第二章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启动“一案双查”:(一)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二)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给

3、予党纪或者政务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三)本部门(单位)连续两年发生受到党纪或者政务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四)本部门(单位)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案件;(五)本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金额6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本部门(单位)发生个人贪污受贿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七)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的其他案件。第六条案件立案查结后,审查组须综合相关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明确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的意见,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由县纪委提出,报县

4、委决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人大、政府、监察、司法、审计等有关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第三章调查内容第八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后,调查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具体根据各级党委、纪委(纪检组)年度任务分工以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内容,进行对照检查。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

5、工,推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情况;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情况等。(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对其调查核实:推进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主

6、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情况;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情况;发现和纠正领导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情况等。(三)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措施情况;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接受监督情况;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情况等。(四)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责任,主要对其调查核实: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

7、反腐败工作情况;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六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情况;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情况;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情况;保障党员的权利情况等。第九条经调查核实,认定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

8、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的;(二)“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遏制的;(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六)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

9、成恶劣影响的;(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九)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的;(十)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及时纠正的;(十一)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结果运用第十条经调查核实,党组织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视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问责:(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

10、又不能纠正的,应当启动改组程序。经调查核实,党员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视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问责:(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一条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

11、的,纪检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故意掩盖、包庇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等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主动发现、如实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有效降低损失或者减少影响等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领导干部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一案双查”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一案双查”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一案双查”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五条“一案双查”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评优评先、晋级提升等影响情形及影响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县级群团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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