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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开发区(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营关系在开发区、市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在前述单位工作的个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培育新星企业家第四条面向本区中小企业每年遴选不超过10名新
2、星企业家,按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设一、二、三档资助。中小企也是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第五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及重大违法行为。(二)须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三)须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四)创办企业须为在
3、本区注册登记5年以内的中小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不得参与遴选)。(五)创办企业须招用10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积极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四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第六条每年开展1次遴选,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创业方向、核心技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办理流程:(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三)考察。对推荐人选的社会保险关系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四)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
4、日。(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六)拨付。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七条遴选结果公布前,获选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连续保持在创办企业。已获选本项目(含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中“自主创业之星”遴选项目)人员及企业不得重复参与遴选。第三章博士后资助第八条博士后资助项目包括设站资助、招录奖励、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安家费。第一节设站资助第九条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上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
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设站资助。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按批准后的设站类别对应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第十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二)申请单位在2020年5月17日至本细则有
6、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且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同一个单位每一类别的设站资助只能申请一次。第十一条申请单位须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12个月以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招收的博上自进站起在招收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二节招录奖励第十二条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进站,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是指获批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第十三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
7、以卜.条件:(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屈满前。第十四条申请单位须在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招收的博士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三节生活补助第十五条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第十六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卜.条件:(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二)
8、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第十七条申请人须在博1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四节博士后奖励第十八条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获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第十九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
9、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三)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四)博士后资助获批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在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不享受招录奖励、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的情形:(一)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二)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第五节安家费第二十二条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
10、等额发放。第二十三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2023年5月17H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屈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二)工作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三)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
11、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3年后的1年内提出。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第二十五条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一)在市区、开发区、高新区聚集“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符合原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原政策相关资助
12、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博士后安家费除外。(二)2023年5月17H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屈满前,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四章优秀青年培养资助第二十六条对本区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科研院所选派优秀青年到境外知名高校进行国际博士联合培养,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境外知名高校是指申报时最新的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1.1.i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The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USNe
13、w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I)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排名前200的境外大学(符合任一榜单均可)(以下简称“境外高校”)。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是指博士毕业后回本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对象”)。第二十七条申请本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联合培养对象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等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素质较强,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及重大违法行为。(二)联合培养对象在申请本项目时,未入选或没有享受同类型资助项目。同类型资助项目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以及由区财政
14、出资的攻读博士学位项目等。申请后入选或享受同类型资助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申请人继续享受本资助,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由申请人退回。(三)联合培养对象首次申请时应具有教育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获得境外高校的入学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与科研院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承诺学成后回本区服务5年以上。(四)联合培养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回本区服务,未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培养期限或延长回国时间。(五)联合培养对象回本区就业的,回国后半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六)联合培养对象回本区创业的,须在
15、回国后1年内在本区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该注册机构法定代表人并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注册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积极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屈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第二十八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万元,实际资助额以联合培养协议为准,最高60万元/人。资助金额分3次申请发放,联合培养对象获入学资格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30%,中期考评合格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30%,取得博士学位且P1.本区工作满5年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40%。第二
16、十九条培养、管理与服务:(一)联合培养对象在享受本项目资助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或荣誉的活动。(二)联合培养对象抵达境外国家或地区后,应按照所在地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三)科研院所应密切跟踪联合培养对象境外生活和学习的动态,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盖章版的年度培养情况报告。联合培养对象应在每学期期末围绕学习情况和科研项目开展情况,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一份不少于500字的学期学习报告(中文),报告需经双导师签字并加盖科研院所公章。(四)联合培养对象完成学业后应在1
17、个月内到科研院所报到,科研院所应在其报到后的1个月内提交盖章版的联合培养情况总结,总结需包括培养期的整体情况及人才培养效果。(五)科研院所要密切跟进联合培养对象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情况,每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分别向区学生学徒开展不少于260个学时的对应工种岗位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落实就业吸收为企业正式员工的,给予企业5000元/人补贴。技培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企业面向社会招录的入职两年内青年职工,技培生学徒制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企业为技培生开展不少于260个学时的对应工种岗位培训,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证书级别,给予企业5000-850
18、0元/人补贴。该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及中央、省、市就业资金中列支。本项目按照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24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文件执行,如相关政策有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第十一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助第七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助项目包括猎头服务奖、场地租赁补贴、交流会展奖、运营补贴、运营业绩补助。本项目适用入园机构和运营管理单位。入园机构是指入驻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并从事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与人才相关服务的机构。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
19、业园(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分为核心园区和拓展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是指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园区共建协议的单位。第一节猎头服务奖第七十三条入园机构为本区用人单位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经认定按猎头费用50%给予猎头服务奖,单笔最高3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七十四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高端人才应符合最新的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紧缺人才应符合最新的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高端或紧缺人才的年收入(个人工资、薪金,不含劳务报酬)应达80万元以上或选聘后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二)高端或紧缺人才应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3年以上
20、,且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与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到本区另一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高端或紧缺人才,不适用本项目。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人才被多次选聘,猎头费用仅按一次计算。第七十五条已申领措施中的项目服务奖或引荐人才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目。第二节场地租赁补贴第七十六条对符合以卜.条件的入园机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场地租赁补贴。场地租赁补贴不超过该入园机构当年度的实际租赁支出的50%,每家机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一)核心园区入园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
21、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一)拓展园区入园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第七十七条入园机构的租赁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租赁期不少于3年。租赁时间和范围以属地街道(镇、园区)备案或者由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入园机构享受场地租赁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所用途,不
22、予补贴。入驻机构应在入驻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提出第一年场地租赁补贴的申请。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场地租赁补贴申请时间以此类推。第七十八条2024年5月13日前入驻核心园区的单位,其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13日的“场地租赁奖”按关于印发市区开发区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人规(2021)3号,以下简称“旧政策”)执行,申请单位应在2025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视为白动放弃申请资格。2024年5月14日以后的“场地租赁补贴”按本细则执行。第三节交流会展奖第七十九条入园机构在本区举办交流会展活动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总额(扣减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奖励
23、后)的30%给予奖励。每场活动最高奖励50万元。第八十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办场地须在本区,申请单位应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单位之一。(二)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论坛、品牌推介、行业交流、会展等高水平、高层次活动应为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涉及多省)活动,参加活动的企业应在50家以上、人数100人以上,支出费用(扣减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奖励)50万元以上。第八十一条入园机构应于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贴申请。第四节运营补贴第八十二条对产业园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一)为提升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水平,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核
24、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基础运营补贴。(二)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10%以下,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三)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15%以下,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四)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5席以上20%以下,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4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五)入园机构当年度入统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年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的额外运营补贴。(六)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日常的运营和管理。第八十三条2024年5月13日之前按照
25、旧政策“园区经营管理奖”执行。2024年5月14日起按本细则“运营补贴”执行。第五节运营业绩补助第八十四条按入园机构总的运营业绩给予核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核心园区入园机构连续三年的年营业收入合计达350亿元、600亿元、900亿元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8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十二章人才绿卡服务第八十五条在本区创业或工作的各类人才,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市人才绿卡,享受市市民待遇,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落户。(一)申请条件:符合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3)10号)、开发区市区贯彻落实市人才绿卡
26、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埔人社规字(2023)1号)相关规定。申请人年龄小于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二)服务待遇:持卡人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符合市入户条件的持卡人在办理落户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其随迁子女可按规定入读本区学校,此外还可享受市购房、购车资格,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持卡人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还可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副证,享受市民待遇等。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六条本细则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七条申请本细则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最新的申报指南或通知公告提交材料,申报时间、申报
27、流程、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或通知公告为准,逾期不申请视为白动放弃,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本细则中各类奖励、资助、补助、补贴等项目时,应在本区正常经营或工作。第八十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开发区管委会、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协议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单位,按协议约定执行。第八十九条申请本细则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停止发放奖励或资助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取消其申请本区人才政策的资
28、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未遵循奖励或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或合同(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第九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以内”“最高”“以后”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九十一条本细则有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评选人数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细则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
29、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开发区、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十二条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账户。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第九十三条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印发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