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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实现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地方志资源是指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范时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第三条开发立项的项目包括规划项目和申报项目两类。规划项目是指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方志委)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根据省方志委工作规划所设立的项Fh申报项目是指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向省方志委申报所设立的项目。第四条立项流程。(一)规划项目由项目负责处(室、馆)向省方志委主任办公室提交请示,经审议通过后确定立项。(二)
2、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填报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项目立项申报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由负责立项工作的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方志委主任办公会,经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第五条规划项目需与其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他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完成制作的,需在立项请示中一并提出:申报项目成果为图书形式的,应完成初稿的编写:音像或其他形式应完成拍摄录制等前期工作,并提交相应作品。第六条申报项目的选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围绕吉林省委、省政府或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方面的选题:(一)服务吉林社会现实需要方面的选题;(三)填补吉林省历史空白方面的选题:(四)对吉林省历史文
3、化具有抢救性质方面的选题:(五)吉林地域文化研究方面的选题;(六)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吉林历史人物方面的选题:(七)吉林省旧志整理方面的选题:(八)吉林省特色志书方面的选题:(九)其他与吉林省相关有开发价值的历史文化选题。第七条对于申报项目,省地方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项目立项评审,根据经费等条件择优选取若干项目予以立项。第八条根据项目选题和开发利用实际,从吉林省地方志专家库相应专业组中选取不超过10人的专家组成相应项目的评审组,负责项目立项评审和结项验收工作,于选题和意识形态方面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第九条获准开发立项的项目,作者要与省方志委签订版权协议、防止意识形态问题责任书。作者需按照立项评审
4、意见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项目的选题。第r条项目完成修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提供项目清样3-5份(此指书籍,其他形式一事一议),报省方志委进行结项验收。第卜一条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和出版社审查同意后方能出版。项目成果要体现“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项目”字样。按照规定的数员或不少于规定的数量出版。第卜二条项目完成后,要在30日内向省方志委报送项目成果。图书类项F1.,报送图书200册(套);其他形式的作品,协商报送。用于日后成果的宣传、推广、评优及存减等。省方志委按规定数量向出版社和吉林省方志馆移送备案。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出版社出版流程和审读意见完成书稿的修改:涉及重大选题报
5、备和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意见,必须落实到位,并及时将修改意见向出版社反馈:书稿定稿后向省方志委报备,不得私自增加内容,否则撤销立项项目。第十四条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经费管理遵循以下规定:(一)省方志委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向财政申请吉林省地方志资源立项开发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二)由省方志委统一管理经费,严格按预算支出。(三)经费支出范围:规划项目的委托制作费,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专家劳务费,项目日常管理费,设计制作(排版)费,出版费,印刷费,稿酬等。(四)申报项目的图书成果采取以书代酬的方式,给作者100O册书(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作为报解,不再支付包括稿酬在内的其他费用。第十五条每个项目的经费按预算支出科目提供相应的正规票据进行核销,同时按财务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报销文书。超出立项总额部分由项目承编单位(个人)自行解决。第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口内,对项目进行结项,制作项F1.结项报告书,下达项目承编单位(个人)。第十七条由于特殊原因,项目承编单位(个人)不能在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可向省方志委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得到批准后仍不能如期完成的,将撤销立项项目,并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吉林省地方志编塞委员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11月制定的吉林省地方志资源开发立项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