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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形成更加科学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和参评人员在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价
2、机构,是指经人社部门遴选公布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工作人员,包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包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评价机构分别培训、聘任并委派进行质量督导的人员)、监考人员、命(审)题人员、阅卷人员、考务人员等。本办法所称参评人员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第三条市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对需要终止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进行审核。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相关情况及其委
3、派的质量督导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核查、认定和处理评价机构及其委派的质量督导员的违规问题;负责评价工作中重要、重大情况(以下简称评价要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评价活动,对本机构实施具体评价活动中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开展核查、处理,对本机构发生的评价要情做好报送、处置及善后工作,接受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违规问题核查工作。第四条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约谈机构负责人,并督促其改正:(一)未按规定标准提供考场和配备足额工作人员,或者擅自变更考评人员、内部质
4、量督导员的;(二)未使用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等技能评价管理平台主动接受线上监管的;(三)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或评价档案材料、影像资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四)对本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规范的;(五)上传证书数据不规范或有批量错误的;(六)出现质量督导不规范等其他违规行为,但未影响评价质量的。第五条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约谈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整改,整改期内暂停评价活动:(一)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进行参评人员资格审核的;(二)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
5、关规定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定程序实施评价活动的;(三)对本机构发生发现的评价要情处理不及时、拖延误报的;(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拒不改正或整改后再次违规的;(六)存在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的。存在第(一)、(二)、(六)项情形且影响到评价质量的,同时取消相应评价结果、宣布相应证书作废、撤销相应上传证书数据,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补贴资金。第六条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举办的其他评价机构申请:(一)超范围(包括职业、工种、等级、区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6、二)将机构的评价资质(实施权)委托或转让他人的;(三)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或证书数据造假的;(四)伪造试卷、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的;(五)提供虚假承诺、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六)存在虚假宣传或利用考生信息、证书信息牟利的;(七)制发证书或宣传时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等字样及其他不规范制发证书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拒不改正或整改后再次违规的;(九)出现隐瞒谎报评价要情等其他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评价质量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7、存在第(一)至(五)项情形的,同时取消相应评价结果、宣布相应证书作废、撤销相应上传证书数据,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补贴资金。第七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督导资格聘任机构暂停其督导工作,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督导工作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价督导工作:(一)督导过程中,擅离职守,从事与督导工作无关活动的;(二)对作弊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或为参评人员作弊提供条件的;(三)利用职权,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四)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八条除质量督导员外的其他参与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或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8、一)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的;(二)违反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造成影响的;(三)偷换、涂改、编造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试原始记录、评价成绩等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发生的;(五)在试卷提取、阅卷评分、成绩登统等过程中,因违规失职造成评价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六)拒不配合或干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七)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九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评价活动,取消本次评价资格、宣布相应证书作废、撤销相应上传证书数据,追回已发放的相
9、应补贴资金:(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二)携带禁携物品进入考场、实施影响考场秩序或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四)窃取、故意毁坏试卷(作品、考件)或考试设备工件等的;(五)扰乱考场管理秩序并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较大财物损失等恶劣影响的;(六)参与有组织作弊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的;(七)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出现其他违规行为,并影响评价活动的。存在第(三)至(八)项情形的,同时暂停其参加评价资格2年。第十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数据
10、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价机构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评价机构委派质量督导员开展日常督导,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督促处理。对受理的举报投诉问题,以专项督导形式核查。市人社局应当采取不定期抽杳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价管理相关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违规情况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置:(一)发现
11、参评人员或评价机构聘任的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应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经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处置情况。(二)发现评价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委派参与全市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员或调查组,按程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经调查人员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处理。(三)发现参与全市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员出现违规行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经认定后,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市人社局报告相关情况。(四)发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
12、市人社局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经认定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涉嫌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责任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现场进行核实、认定、处理;涉嫌违规问题,责任机构应通过组建调查组进行专项督导或检查等方式,开展取证核查,并在完成核查、确认违规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六)作出处理前,应当告知相关人员或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和途径。第十三条对已由其他机关作出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处理的评价机构和个人,应当以相关处理结论为依据,依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四条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个人或机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
1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价机构按照分级受理要求,分别负责对技能等级认定投诉举报信访进行受理、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派3人以上调查小组对相应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做好记录,核实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资料。纸质材料保存不少于3年,电子版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第十七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行要情报告制度
14、。出现评价要情后,评价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当第一时间向市人社局报告。市人社局负责对评价要情汇总核实后,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并抄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和参评人员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本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中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