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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相关单位,其水土保持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信用激励和惩戒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信用信息
2、,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土保持相关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相关执法记录等。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提供的水土保持市场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水士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六条水土保持
3、信用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稳慎适度、强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第七条凡在我省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所涉及到的法人(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纳入水土保持信用评价范围。包括并不限于:依法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含从事或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技术评审等工作的单位。第八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信息,并报水利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九条省水利厅制定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
4、价标准(见附件),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第十条水土保持信用等级实行以项目累计平均计分制。以100分为基准分,根据每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中各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责任的情况,按评价标准进行计分。最终统计得到各市场主体的项目得分和评价期平均综合得分。第十一条各市场主体在每个项目和评价期内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水土保持信用优秀单位)、B级(水土保持信用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信用一般单位)、D级(水土保持信用较差单位)。评价等级对应的得分分别为: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B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C级: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
5、(不含)之间;D级: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第十二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严格A级评定标准。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士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第十三条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为行为认定起2年,超过2年的,不再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期间内,水土保持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D级。(一)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二)水土保持施工单位因水土保持措施未按设计实施而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
6、三)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事件,被省级以上水利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四)在工作或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的;(六)在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期间,再次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或被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被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的。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十五条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价结果重点反映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辖区内上一年度产生或获取的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7、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省水利厅。省批项目产生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由省水利厅负责统计。第十七条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评价工作,并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土保持相关单位,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实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省水利厅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处理,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第十九条公示期结束后,省水利厅按程序审定公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单位名单及筝级,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同步推送至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在全国信用信息
8、共享平台及“信用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发布。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统计管理要求,保证上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存在隐情不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在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整改、司法裁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满六个月后,且其间未再次出现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作出相应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第二十二条存在本办法第十三
9、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在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当年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实结果报送省水利厅,可修复相应的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五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水土保持信用优秀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守信激励措施:(一)实施“绿色通道”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便利服务措施,减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二)在水土保持示范创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选择;(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比表彰活动中,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四)对于水土保持信用
10、优秀单位及其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比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五)依法依规在水土保持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支持,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六)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水土保持信用良好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其持续改进其水土保持行为,推动其向水土保持信用优秀单位目标努力。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水土保持信用一般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约束措施:(一)在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增加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二)增加水土保持方
11、案现场审查及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验收等成果抽查频次;(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第二十八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水土保持信用较差单位,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增加现场检查和验收核查频次;(三)增加水土保持方案现场审查及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验收等成果抽查频次;(四)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水土保持领域政府采购活动;(五)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六)不得参加水土保持示范创建;(七)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有关评比表彰资格;(八)建议有
12、关行业或部门对其参加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中,不授予相关荣誉;(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同一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不同的,按最低信用评价等级实施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管理力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依据2023年12月21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明确“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
13、商环境、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水土保持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我厅认真研究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一系列指导文
14、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起草,有利于建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水土保持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及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二、起草过程2023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后,省水利厅认真组织学习,紧密联系山东实际积极做好统筹推进,2024年3月成立起草小组,着手研究起草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基本确定后,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办法(草案)内容、评价指标等的科学性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并征求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厅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意见
15、,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范围和原则,并对省水利厅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职责进行了规定。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共6条。明确了评价指标、分值和等级认定,并着重强调了属于“一票否决”直接评定D级的八项具体情形。第三章评价程序,共6条。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程序,以及评价频次、信息统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结果认定和发布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对隐情不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处置要求。第四章信用修复,共4条。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程序和要求。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共5条。明确了“A”“B”“C”“D”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的水土保持单位,可以采取的“守信激励”或“约束”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附件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这些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分类,均结合并采用了以往颁发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行政许可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了文件效力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