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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管理,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保障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更好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
2、工作,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所需土地在供应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杳、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有序推进。第三条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工作坚持“服务大局、保障重点、提高质量、注重效率”的工作原则,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考古前置工作,推进评估成果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
3、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前置工作中所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在推进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各项前期工作中,预留考古前置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应当由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广西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资格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解决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
4、探、发掘所需经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其考古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应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用地供应前己确定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用地供应前未明确建设单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解决。预算编制依据国家关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一)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二)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5、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三)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四)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的;(五)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土地储备用地或建设工程;(六)位于历史遗存的重要城址区域内的;(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定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其他区域。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一)已完成考古工作,无地下文物遗存,且无文物原址保护要求的;(二)已完成考古工作的地块再次收储,地块范围没有扩大,且不需进行补充考古工作的;(三)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四)海拔八百米以上或海拔400米至800米之间、坡度
6、达六十度以上的山区;(五)大中型河漫滩或土层已取尽的石矿开采区域;(六)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七)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定不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第九条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用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前,未对地块进行基坑挖掘或其他深坑土方施工作业;(二)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或者围挡;(三)拟供地块土地清表工作完成,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但不得破坏原生地层,交通、水利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除外;(四)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7、件。第十条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由征地拆迁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二)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生成阶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三)其他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工作,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
8、行政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申请进行初审后,应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或跨市、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公路、铁路、运河、管网等线性项目可调整建设方案作避绕。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应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单位下达考古调查、勘探任务书。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场作业。第十三条承担考古调查、勘探、
9、发掘的单位自进场作业之日起,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2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文化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受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第十四条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勘探项目及遗存特别丰富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分别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告内容
10、应包括:(一)项目名称、负责人、概况;(二)工作目的、经过、流程、照片;(三)位置图、范围图;(四)价值描述、保护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考古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发掘面积根据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拟进行考古发掘的边界征点
11、。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组织开展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验收。第十七条考古发掘结束后,承担考古发掘的单位于考古工地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应当采取原址保护。文物行政部门应将原址保护所在地块信息和具体保护要求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
12、土地储备计划中予以落实,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文物登记、公布和保护等工作。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考古发掘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擅自施工建设
13、,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破坏或出土文物损毁的;(二)有重要发现不及时报告,擅自处理或向社会公开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虚报、瞒报调查、勘探或发掘结果,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四)未在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以及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造成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五)违反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收储但未供应的土地,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