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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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完善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工作。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第三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

2、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统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直接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未开通门户网站的,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其他渠道公示。对于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第五条统计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第六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行政相对人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违法事实;(六)处罚依据;(七)处罚类别;(A)处罚内容;(九)处罚决定日期;(十)

3、公示截止期;(十一)处罚机关。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后,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提前停止公示:(一)行政相对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相对人已经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三)行政相对人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四)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作出统计守法承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后,且同时符合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应当提前停止公示。第八条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行政相对人,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证明材料,以及统计守法承诺等内容。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前停止公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内,对其是否符合停止公示条件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步告知“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中弄虚作假的,公示期限自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之日起重新起算,且不得提前停止公示。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重新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步告知“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

5、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的,应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认为统计机构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月18日公布实施的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统字(2019)9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6、起草说明为完善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对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示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6月,国家统计局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落实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信用建设和行政处罚公示有关文件要求,兼顾行政处罚公示作用发挥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7、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对公示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在前期充分调研分析基础上,国家统计局修改形成了公示办法初稿,并在统计系统内征求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吸收采纳,并经国家统计局专题会议审议,形成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二、重点修订内容公示办法共15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增加适用范围。为规范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工作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二)增加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内容。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8、)49号)有关规定,本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和程序。二是增加了补救措施和责任追究,包括被依法变更、撤销、重新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理方式;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更正处理方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三)增加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渠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除在其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外,还要将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四)调整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要求调整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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