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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研究生复试工作,完善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与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全面考查,科学选拔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创新能力人才的选拔机制。(三)坚持客观评价的原则。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2、。(四)博士生复试工作应充分体现导师的意见。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责任人,应充分发挥积极、主导作用,提高博士生复试选拔质量。(五)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六)加强自约自律机制建设。抵制不正之风干扰,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确保生源质量。第二章复试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审批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领导全校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工作。第四条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
3、程监控;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督办处理;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保障等。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复试工作政策及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复试工作;负责做好研究生复试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第六条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巡视检查组成员由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代表组成,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第七条学院复试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组织复试,公正、公平、科学
4、、合理地对考生评分。在评分前,复试小组应召集讨论会,研究对考生考核的评价意见及评分标准。当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复试小组应负责向考生进行解释,必要时须提供书面说明。第三章复试工作准备第八条制定、公布复试办法学院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具体复试办法,包括复试程序、方式及要求、复试成绩计算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办法确定后,各学院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复试小组专家名单不公布。第九条遴选培训工作人员各学院要制定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及行为规范。可以按照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组成一个或者多个平行复试小组,一般应选派5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
5、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教授或副教授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担任;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确保复试工作按照规定方案和程序进行;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第十条命制复试考核试题学院应制定复试考核命题管理办法,提倡建立复试考核试卷题库。复试考核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第十一条确定复试资格及名单原则上,各学科(专业)按比例(一般为1:1.2)确定差额复试名单,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复试比例。学院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复试办法(含招生计划、复
6、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和总分等信息),并严格按照考生第一志愿所报学科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第十二条确认考生资格学院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存档)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第十三条学院应事先将本单位的复试时间和地点告知研究生院,以便学校组织复试巡视检查。第四章博士生复试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参加复试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统筹复试专家小组和导师组的评价意见,综合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第十五条复试内容和形
7、式L专业测试:学院组织专业课测试,建议以笔试为主。也可以根据人才选拔特点,自定其它考核形式。2 .综合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学习动机、科研和学术潜力,以及考核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和阅读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学素养、个人品性、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等。(1)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表任何人不得改动。(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一致。3 .导师(组)评价:导师(组)应对考生的专业水平、从事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等综合素质,进行
8、个性化多元评价,并给出书面的评价成绩。第十六条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满分一般为300分,包括:专业测试成绩(100分)、面试成绩(100分)、导师(组)评价成绩(100分)。学院也可根据学科特点,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提前公布。第五章硕士生复试第十七条复试内容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考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第十八条复试形式1 .专业测试学院组织专业课测试,建议以笔试为主。也可以根据人才选拔特点,自定其它考核形式。专业测试保密、监考等各项要求同全
9、国研究生初试,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加强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2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均为IOO分。考试后的3天内,各学院须及时将加试成绩通知考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2 .综合面试(1)每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表任何人不得改动。(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保持一致。第十九条复试成绩1.复试成绩满分一般为200分,包括:外语听力成
10、绩(20分),外语口语成绩(20分),专业测试成绩(IOO分),综合面试成绩(60分)。各学院也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调整复试成绩比例及组成,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复试办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2,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若加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第六章复试和录取第二十条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办法,应充分体现学院招收选拔优秀生源的自主权,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复试结果,按照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向研究生院提交拟
11、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取名单。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二十三条考生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进行调剂申请。硕士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因受导师招生指标限制而不能录
12、取的博士考生,可以在相同学科(专业)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招生指标由接收调剂的导师提供。第二十四条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第二十五条拟录取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一)复试成绩不合格;(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S)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四)体检不合格;(五)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七章信息公开公示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和XX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二十八条研究生院要
13、提前在研招网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招生专业目录。各学院关于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第二十九条学院要分别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各专业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第三十条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第三十一条在公示有关信
14、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八章监督保障机制第三十二条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研究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进行督查。第三十五条申诉复议制度。学校和学院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六条考生在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