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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选聘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提高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水平,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第三条导师选聘采用新增审核与在岗考核、定期梳理相结合的办法,形成进退有序、动态调整的机制。第二章新增审核第四条新增导师须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
2、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第五条新增博士生导师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职称与年龄:至申请当年的8月31日,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教师,正高级职称者应在6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副高级职称和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应在75周岁以下;(二)科研项目与经费: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三)学术水平:近3年发表过高
3、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等,具体由学院确定;(四)培养质量: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新增导师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五)指导在校博士生数:教师指导的在校博士生人数应在各学部规定的限额内,超过上限者原则上应暂停招生;(六)学院自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新增硕士生导师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至招生当年的8月31日,正高级职称者应在6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者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二)职称:中级(须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职称;(S)科研:有适合硕
4、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四)学术水平:近3年发表过高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等,具体由学院确定;(五)培养经验: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六)学院自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确保高质量,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科特点的具体申请条件。第八条新增博士生导师每年6月进行,新增硕士生导师每年3、6、9、12月进行。新增导师需经拟招生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学部及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方可列入导师名单。博士生导师默认可
5、招收指导相同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不必另行申请审核。第三章岗位考核与退出第九条学院应定期对在岗导师进行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核心的考核,把良好的师德师风作为导师的首要选聘条件,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具体参照XX大学关于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规定和各学院制定的导师考核办法执行。第十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第十一条离职、超龄或退休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指导研究生,学院应定期梳理离职、超龄、退休、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导师名单,并及时报校学位办做退出处理。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为鼓励交叉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允许教师在交叉学科招收培养博士生,但须报送交叉学
6、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评审。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仅限在一个一级学科,如更换学科,须重新申请审核。第十三条原则上不聘请校外人员或短期在校人员(在校时间W3个月)招收指导我校研究生。出于学科发展确需聘请其指导博士生者,其招生名额由聘任学科自行统筹解决,学校不另行安排,同时学院必须确定一名本学科在岗博士生导师担任其博士生培养的第二责任人,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对申请审核有争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名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申请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