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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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1H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吴东来2024年1月3日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华人民共T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FI业执行。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

2、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保障电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智意化建设,提高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环节的

3、智能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卜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公安部门负贲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应急、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白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指导电

4、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倡导公众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等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开展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电梯纠纷。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投保单位实际需求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八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和电梯供电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电梯

5、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建施工、监理和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上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第九条电梯选型配置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官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5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对本单位制造并投入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

6、及的质量安全问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电梯安全智蕊监管平台建设,组织落实辖区内电梯安装具有运行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物联网智能设施,并接入具有实时监测故障处理及应急处置调度功能的电梯安全智盏监管平台。电梯物联网智能设施的安装和服务系统平台开发应用,不得影响原电梯的硬件和软件程序的正常使用,不得新增电梯运行安全风险。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二)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三)向各

7、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四)对新建小区的电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造成电梯损坏:(五)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

8、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电梯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也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未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的,应当保证停电后至少30分钟信号畅通。第十三条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当予以公示,在停电前停止运行未配备双回路供电、备用电源或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的电梯。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为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配置双回路供电、备用电源或者电梯应急平层装理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职责,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加强对电梯运行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已经接入电

9、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将维保相关信息上传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可追溯。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与本单位签约的持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实规范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答名,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第十六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位,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

10、的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用于电梯安全管理和涉及电梯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可以依法共同决定对住宅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第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对检验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在取得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检验机

11、构提出书面意见。检验机构应当在15日内予以回熨。第十九条住宅电梯发生故障,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为危及人身安全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前款规定的申请人未及时提出申请,且电梯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经公告后可以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第二十条对免除一定年限业主物业管理费用的政府移民安置小区,在免除物业管理

12、费用年限内,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质量保证期满后零部件的维修更换等经费由移民安置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其他负布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移民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二)擅自加装影响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三)在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四)强行开启或者关闭电梯层门、轿厢门;(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行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

13、H常安全检查,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不文明乘梯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消除安全除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将电梯应急救援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响应机制,统一协调指挥和处置电梯应急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因发生故障、停电等因素造成电梯紧急停运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安排人员对电梯轿厢进行检查。发现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电梯故障统计、故障预警、使用寿命、应急救援及安全运行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

14、全评价体系,推广“物联网+维保”模式,依法推进按需维保。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杳计划,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一)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四)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电梯:(五)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六)未实施智蓝监管的电梯:(七)其他需要实施栽点监督检查的电梯。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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