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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土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切实保证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XX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硕士生的招生与培养必须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形成硕士生奖助学金体系。第三条招收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第四条硕士生招考方式分为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第五条硕士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按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
2、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XX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领导与协调硕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审批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和办法;指导全校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第七条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负责硕士生招生宣传、报考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学校硕士生招考命题、考试考务、试卷评阅、复试录取及体检等;负责做好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
3、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院内纪检监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名额的分配方案;负责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负责做好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第三章招生简章编制及指标分配第九条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规定,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修订当年招生简章;根据学校学科布局,指导学院修订当年招生专业目录。第十条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硕士生招生计
4、划,经学校审批后,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公布。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适度向学校优先和重点发展学科以及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硕士生培养质量高的院系、学科及导师倾斜。第十一条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指导能力、硕士生培养质量,以及生师比、生源质量和就业情况等因素。第四章报名第十二条考生须按照教育部和当年学校招生简章规定,报名参加硕士生招生考试;考生须提交相关报考资格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第十三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
5、相应报考条件。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上传照片)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网报信息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等。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准考证,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具体时间见教育部规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准考。第五章命题、初试与评卷第十四条全国统考硕士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初试科目见当年招生专业目录。考试均为
6、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第十五条各学院应按照学校要求,选派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专业课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题工作。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第十六条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研究生院保密员;命
7、题制卷草稿或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命题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评卷工作应由命题教师在指定场所、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评卷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配合研究生院及时做好成绩复核
8、和录入工作。第十九条在考试成绩未正式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XX市教育考试院或学校研究生院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XX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复查,学校负责自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成绩复查)0XX市教育考试院、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分别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第二十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参与命题、审题、评卷、成绩复核等所有实质接触保密试卷的人员。第六章复试及录取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根据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和生源情况,按学科门类或专业领域确定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各学院根据生源和
9、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它学术要求。第二十二条硕士生复试工作按照XX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复试办法,应充分体现学院招收选拔优秀生源的自主权,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学院按照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网站公示当年拟录取硕士生名单,并上报教育部。第二十四条录取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协议。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
10、格:(一)复试成绩不合格;(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四)体检不合格;(五)报考、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七章推荐免试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开展接收推免生工作,具体按照每年度的XX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申请、接收程序:(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推免生根据学院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及提交申报材料等手续。(二)经申请学院审核后,择优确定复试名单。(S)获得复试通知的推免生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复试。(四)复试工作按照XX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
11、导意见执行。各学院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根据推免生选拔的综合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科研潜质等业务素质,与思想政治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五)学院向拟录取推免生发出拟录取通知(推免生以“推免服务系统”上发出的拟录取通知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主动放弃)。(六)学校公示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七)“支教”“少民骨干计划”“国防生”“师资”、“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专项计划推免生的申请和选拔,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拟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招生考试。第二十九条拟录取的推免
12、生应出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二)考试作弊或受刑事、行政处分;(三)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等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推免生要求;(四)体检不合格;(五)入学报到时无法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六)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由所在高校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第八章信息公开公示第三十条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
13、和XX市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院需在研招网上公布硕士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学院关于硕士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第三十二条学院要分别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等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第三十三条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
14、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第三十四条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九章监督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对结果负责。第三十七条巡查和监察制度。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硕士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第三十八条申诉复议制度。学校和学院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第四十条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按教育部文件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