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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查机构进行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检验能力评价工作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责划分
2、1.3.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检验能力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1.3.2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检验能力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方案、样品准备及发放、考核结果收集及分析评价、考核情况通报等。2 .工作要求2.1 能力评价项目能力评价项目应为相应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测项目。确定能力评价项目时应重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2.2 能力评价样品各能力评价项目应有不同浓度水平的样品。样品应进行随机编码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包含项目名称和样品流水号,不含组别信息。2.3 检测方法能力评价项目检测应选
3、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文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当指定了多个检验方法时,考核办可根据承检机构的资质以及仪器设备情况规定检验方法。3 .工作程序3.1 制定方案考核办应在每次检验能力评价前制定方案,包括项目、对象、考核时间等。3.2 样品准备考核办按照考核方案要求准备评价样品,并针对评价项目,制定作业指导书,包括样品情况、检测方法、结果报送要求等。3.3 样品发放和检测考核办将评价样品和作业指导书寄送至被考核的承检机构,或由承检机构到现场领取,运送过程应符合样品储存要求。考核办应告知参加检验能力评价的承检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考核办。
4、3.4 结果评价考核办可参照相关标准或规范,采用适宜方法对不同能力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承检机构检验结果在评价规定允许偏差内的,结果为通过;承检机构存在检验结果超出评价规定允许偏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验结果、未按要求提交检验结果和原始记录、未采用指定/规定方法进行检验等情况的,结果为不通过。初测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当次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通过。初测结果为不通过,补考结果为通过的承检机构,该项目当次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补考通过。补考结果为不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补考的承检机构,该项目当次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3.5 考核反馈和补考申请考核办及时将考核结论告知未通过检验能力评价的承检机构,通知其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办提出书面补考申请。3.6 补考考核办负责组织对提出补考申请的承检机构进行补考,补考项目与初测未通过项目一致,样品由考核办准备。3.7 考核报告考核办及时对各承检机构能力评价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并报送省局抽检处。4 .结果处理4.1 向各市(州)局通报检验能力评价结果,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承检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4.2 检验能力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承检机构,应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并于收到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