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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一、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二、不准对群众诉求和信访漠不关心、敷衍塞责、压案不报,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三、不准擅自留存和处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检举材料等。四、不准私自带走、隐匿、篡改或销毁涉案材料。五、不准在履职过程中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六、不准违规打听信访举报内容和案情、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或干预案件办理工作。七、不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秘密。八、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九、不准接受审查调查对象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十、不准滥用职权、以案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