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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隙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
2、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灾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装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
3、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加强城乡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力量,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
4、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扎实推进落实。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级建设。辖区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镇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第八条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
5、以及更名。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隙患;(二)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协助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三)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四)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具有公益属性,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一条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
6、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屈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具体评估验收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根据隶屈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接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
7、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实体化运行,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建立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日常驻勤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值守和出勤。第十五条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应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本级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省本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求工作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其他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市(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一般就
8、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及乡镇工作。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的分类、结构、评定、培训、考核、晋升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其工资待遇、奖惩晋级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由消防救
9、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第二十二条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和其专业能力,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
10、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培训后转岗O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布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和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鼓励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
11、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按规定享受就医、疗养、学历提升、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第二十七条城市消防救援站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第二十八条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等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第二十九条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严格按照审核程
12、序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登记和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对未按照本办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13、府应贲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宜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二)执勤制度不落实,消防装备、湍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三)接到报警或出动指令,龙立即赶赴现场的;(PU)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指挥的;(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口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