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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治安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
2、、真实、准确。(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到位。(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五条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参与和评议。(二)代表评议:遨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七条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及时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至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第八条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按照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贡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第九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F1.下发之口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