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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气象学会气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贵州省气象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省气象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表彰和鼓励为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有关要求,经贵州省气象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备案,贵州省气象学会设立“贵州省气象学会气象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第二条为做好省气象科学技术奖工作,保证奖励的科技水平与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2、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气象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我省气象高质量发展密切结合,加快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第四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奖励工作接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的监督管理,接受贵州省气象局的行业指导,并向其备案和报告项目推荐、评审授奖、异议处理等情况。第五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
3、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七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实行省气象学会气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省气象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度。第八条常务理事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家组的评审结果;(二)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对奖励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四)研究和解决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九条根据推荐情况组建相关专业专家组,负责省气象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各专业专家组设
4、组长1人,根据需求可设副组长,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专家组人选中,省外专家应占一定比例。第十条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评审公示、公布结果等。第三章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第十一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第十二条根据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对业务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等综合评定获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推荐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及以上水平,在关罐
5、技术、系统集成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业务复杂程度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业务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或在科普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二)二等奖:推荐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业务复杂程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业务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业务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或在科普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
6、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较大意义。(三)三等奖:推荐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业务复杂程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业务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业务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或在科学普及方面,在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在省内有影响力,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有意义.第四章推荐条件第十三条推荐省气象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
7、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2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3 .贵州省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推荐的项目可以是在省内外、国内外取得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4 .贵州省外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推荐的项目应当是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第十四条推荐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项
8、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标准、工法、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其署名均应包含项目完成单位及其主耍完成人,且应与项目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相关性;(二)从项目推荐截止日计算,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等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申报时应提供效益佐证材料和使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证明.行业内应用证明需要符合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的通知(气办发202245号)有关要求;(三)在推荐项目之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题验收或评价(认定)工作,并取得科技成果评价或成果登
9、记证明(如:评价证书或报告、认定证书或报告、评审证书、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第五章推荐程序第十五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提交推荐项目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推荐单位补正项目材料。具体安排以当年度通知为准。第十六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省气象学会各分支机构、省气象学会各会员单位、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其他从事与气象行业相关的单位等,负责组织本领域、本地区、本专业以及本单位科学技术奖的把关和推荐。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格式及内容填写贵州省气象学会气象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及相关佐证附件材料。第十八条推荐项目材料报送要求:(一)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
10、当完整、真实、可靠,并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推荐材料以电子版方式提交.(二)电子版推荐书须按要求填写,签字和盖章,不得随意变更推荐书格式内容。(三)电子版附件佐证材料应为带目录结构的PDF文件,页数不超过100页.第六章评审程序第十九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一)形式审查: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登记与形式性审查,对推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二)受理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将进行受理情况公示。推荐受理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项目方可参加当年度省气象科学技术奖评审。(三)组成评审
11、专家组: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参评项目情况,结合本办法规定,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四)专家组评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专业分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专家组进行专家评选。(五)常务理事会审定:评选结果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六)评审结果公示: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对终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七)公示期结束后,公布获奖项目名单。第二十条投票专家应当占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评审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专家组成员为评审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与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12、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七章授奖第二十三条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并按照最终获奖等级从前向后自动截取。(一)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二)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三)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第二十四条在省气象学会年会或理事会上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颁奖,并根据年度预算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科技成果奖励相关管理办法给予获奖项目团队或个人相关奖励。第二十五条获奖项目名单报省科技厅、省气象局备案。第八章异议处
13、理第二十六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项目及其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处理完毕方可进入评审;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仍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涉及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二)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三)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专家
14、组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成员;专家组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成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办公室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转发其他专家组成员或常务理事会成员。第二十九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暂不授奖。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
15、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三十二条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相关各方,常务理事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三条异议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授奖;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或报送常务理事会授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须重新推荐。第九章监督和处罚第三十四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向省气象学会秘书处举报和投诉。第三十五
16、条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可就实际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誉、取消推荐资格、撤销奖励等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可就实际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取消其评甫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气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试行)经本会第十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