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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运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发布和传
2、播系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民政、卫生健康、公安、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气象、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
3、的公益宣传活动。学校应当普及地震预警知识,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防震减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地地震预警系统。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含南海地震监测预警站网建设内容,逐步实施南海地震监测,提升南海地震预警与速报能力。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
4、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核电站、航天发射基地、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调度中心、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第七条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维护,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维护以及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的规范。第八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
5、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媒体和单位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其他媒体转发地震预警信息。第十一条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播发地震预警信
6、息,并接受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平台,加强预警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分析,并建立信息汇集、处理和应用机制,保证数据信息真实、可溯。第十三条对地震预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定制信息服务申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技术规
7、范和地震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处置。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巡查和保护工作。地震预警设施遭受破坏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影响地震预警设施工作效能的,有关单位应当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或者易地重建。地震预警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隙地震预警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8、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琼台、琼粤、琼桂以及与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的地震监测预警科技交流与合作,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区域地震预警能力。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南中国海区域海啸预警中心建立地震海啸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南海地震海啸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二)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未备案的。第二十条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
9、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