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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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和管理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公民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管理及服务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概念及服务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

2、设施。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

3、的发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脱贫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第七条【科技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能。第八条【行业交流】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领域间的开放、交流、合作,建立和发展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的文献传递、馆际互借、古籍保护、特色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共建共享。第九条【表彰奖励】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

4、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条【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和人口分布状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图书馆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5、定给予政策扶持。第十二条【省图书馆设立】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图书馆。省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第十三条【中心馆设立】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的中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或者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第十四条【总分馆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等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基层服务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城市书房、文化活动室等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6、。第十五条【基层服务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居民的需求,统筹推进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网点的建设,在学校、企业、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地铁站、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第十六条【设计建设】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七条【总分馆建设标准】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独立建设。乡镇、街道分馆或者村、社区图书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

7、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第十八条【设施禁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设备设施、文献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和拆建公共图书馆。第三章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和管理第十九条【治理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图书馆的运营与管理。第二十条【人员配置】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时间、用户服务量等因素多形式、多类型配备工作人员,并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

8、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根据需要配备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馆长负责制及任职资格】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纸质信息馆藏资源】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乡镇、街道分馆和村、社区图书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增加文献总量,完善和丰富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他信息资源。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完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以公共图书馆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公共图书馆年人

9、均入藏纸质信息资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特色馆藏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地方文献资源保护性开发,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搜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利用地方文献信息,建设特色优质文献资源,形成资料丰富、体系完整、体现地方特色的馆藏系列或者专题收藏。第二十四条【古籍保护利用】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文献和其他珍贵文献的整理、研究、开发和对外查询服务,落实安保措施。建立古籍保护制度,开展古籍登记、定级、著录,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修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第二十五条【出版物交存】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发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两册(件)正式出版物。鼓励

10、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接受交存、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机构、个人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第二十六条【文献资料处置】公共图书馆对丧失收藏和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料,经专家集体鉴定后,对确需处置的馆藏文献信息,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四章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第二十七条【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文献信息资源的查询、借阅、咨询参考;(二)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二)流动服务和定点借阅;(

11、S)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四)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学术交流等;(五)阅读指导、读书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服务;(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第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空间,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活动和社会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阅读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等。有条件场馆可以设置盲人阅览室和残疾人阅览专区。第二十九条【参考咨询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提高文献加工处理效率,提供包括现场、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实时等多样化的参考

12、咨询服务。第三十条【服务延伸】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快网点建设,拓展网点分布,科学规划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自助服务设施的布点,开展流动、自助等服务,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一条【开放时间】省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六十四小时,中心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小时,区域总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乡镇、街道分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单独设置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在寒暑假期和节假日,每天开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法律规定向

13、社会公开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图书馆入口处、馆内显著位置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服务指南、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应当提前公告。第三十三条【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依规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相关问题研究,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确定文献的借阅范围,不得限制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但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除外。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读者可以在馆内阅览。第三十四条【全民阅读推广】公共图书馆应

14、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优化阅读空间、提供便利服务、策划读书活动等方式推广全民阅读,建设书香陇原。第三十五条【服务禁令】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第三十六条【数字化建设】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数字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图书馆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发展,向公众提供便携、优质服务。读者服务区域应当免费为用户提供无线网络连接服务。第三十七条【特殊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馆内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资源的再生性保护,利用数字化、影印出版、善本

15、再造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保护性使用。通过讲座、巡展、文创产品开发、舞台艺术等形式,加强古籍宣传普及。第三十八条【读者信息保护】公共图书馆应当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使用读者个人信息。未经读者同意,不得擅自出售和向第三方非法提供。第三十九条【读者权利】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二)免费享有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三)参加公共文化交流和其他读者活动;(四)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获得回复;(五)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四十条【读者义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

16、护公共秩序;(二)爱护公共资源,合法利用文献信息;(三)按时归还借阅文献;(四)不得阅览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志愿者服务】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志愿服务的常态化机制,根据公共文化、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在公共图书馆的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中鼓励志愿者加入。第四十二条【交流合作】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应当建立图书馆联盟,通过馆际互借、通借通还、联合参考咨询、文献传递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鼓励国有企

17、业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益性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国有企业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公益性服务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社会监督】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定期公示服务质量考核情况,畅通读者意见渠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簿),公开服务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定期召开读者座谈会,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服务考核】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将各项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及评价监督结果,纳入对公共图书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18、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二)违反第十八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公共图书馆(室)的;(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单位未交存正式出版物的;(四)违反

19、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馆藏文献信息的;(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意限定文献资源公开借阅范围;(四)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五)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

20、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读者违反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损坏、丢失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赔偿。读者违反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时归还借阅文献的,可以按照约定依法收取违约金;经公共图书馆合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其读者证的使用权限。读者违反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21、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104个。近年来,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

22、等,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因为理念、人员素质、机制和管理等问题,我省公共图书馆并未很好地发挥现代图书馆的社会功能,与人民群众对公共图书馆的需求相比,与公共图书馆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应有的地位、作用相比,差距依然很大,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对于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规范我省公共图书馆的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功能定位、运行保障,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起草依据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参考了中共中

23、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文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同时,还认真研究并借鉴了贵州、四川、湖北等省份,以及广州、深圳等设区市相关地方立法的有益制度和经验。三、起草过程2019年5月,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办公室(省文旅厅)积极协调省直有关单位,成立了由省发改、财政、司法、广电、体育、科协等部门组成的立法起草委员会,和以省社科院为依托、省内图书馆有关专家及行业骨干为主体的起草小组。自2019年6月以来,省文化和旅游厅带领起草组先后深

24、入武威市、兰州市、天水市、定西市、陇南市、酒泉市、甘南州等市州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走访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掌握我省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发放调查问卷400余份,征求干部群众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立法期盼。2020年5月赴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2020年8月赴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惠州市、深圳市进行了图书馆立法调研,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和服务模式,为我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起草工作奠定基础。同年10月,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内相关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3次座谈会、2次专家论证会、1次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省

25、有关单位、地方政府及省内外专家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文本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后,形成条例(草案)及说明。四、条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条例设有总则、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公共图书馆的运行和管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条。(一)细化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规定。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要求,结合甘肃发展情况,提出甘肃省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制建设为中心馆和区域总分馆相结合的公共图书馆体系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馆舍面积等具体指标。(二)公共图书馆的保障条件具体化、量化、指标化。为提高条例的操作性,促进基层图书馆发展滞缓、薄弱等问题的解决,条例对影响较大的,如馆舍面积、年人均馆藏纸质更新量等核心

26、指标进行具体化、量化,按中心馆、区馆、分馆进行分级设置。指标的设计根据各地区常住人口,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标先进地区,进行一定的前瞻性和适度超前设计。(三)注重引入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参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力量热心公益事业,参与公益性图书馆建设的热情越来越高,条例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四)明确了事业发展中的关键性、趋势性问题。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当前涉及很多关键问题,如统一服务在全省尚未普遍实现,应成为基本要求,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入统一服务体系。数字资源联合建设尚未广泛开展,面对公众对数字阅读兴趣的增强,提供多平台、新媒体服务也成为公共图书馆拓展服务领域的一种趋势,对影响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关键性、趋势性问题以立法形式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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