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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工作方案第一部分预转让的资产包尽职调查(一)事项调查预转让的资产包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进行调查,对资产包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调查内容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况、设立、变更、章程、业务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年检情况等等: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包括实务资产(含担保资产)、无形资
2、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的债务;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5、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雀。(三)可行性方案及论证根据尽职调咨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第二部分资产包取得法律服务(一)沟通对接法律服务在对于上述可行性方案的研究基础上,对于目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目标资产
3、管理公司推荐委托人。(二)沟通谈判法律服务1、协助委托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草拟及审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全过程:2、如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人协助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协助草拟及审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全过程。(三)权利转移审查1、审核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查阅债权详细资料,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2、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4、,诸如营业执照、政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3、查阅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
5、下一步的财产调存、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第三部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一、常规催收(一)定义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二)适用条件1、有较强的还款意愿。2、有效资产能完全粗盖其债务。3、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4、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5、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6、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二、依法收贷(一)定义依法收贷是指银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拈法院(或仲裁机构)提
6、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竟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适用条件: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
7、或逃废债务的行为。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安全。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9、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10、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11、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12、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二)民商事仲裁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条件:1、当事各方F1.愿达成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合
8、法有效。(三)民事督促(支付令)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条件: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对于已经终止执行的债权文书,恢复执行以及查找财产线索,宜至执行终结。条件: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宜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条件:1、法定
10、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三、处置抵质押物(一)定义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二)适用条件(1)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2)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工作流程(1)通过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
11、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2)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3)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4)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四、其他涉及的法律服务(一)定义就抵质押物以及不良资产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提供调解、函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二)内容1、为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的不动产具体权属争议,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2、为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的不动产其他民事争议,例如:房屋租赁争议,提供调解、函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服务。3、为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的债务人股权以及出资法律争议提供调解、函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服务。4、为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法律争议提供调解、函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