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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贵金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OO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00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GS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GS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GS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GS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第三条GS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查询。GS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第2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四条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2、监督,本GS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GS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六条GS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第七条GS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GS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GS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等等GS应当在
3、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GS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M3*募集贵金使用第八条GS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本GS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GS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等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GS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
4、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等等第十条DS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只用于GS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款专用,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第十一条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GS应按下列规定拟订、审批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一)本GS投资部门拟定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等等(二)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查、独立DS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后,可提交DS
5、会审议;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应按GSDS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有关使用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向总经理、DS长汇报上月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本月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GS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GS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GS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核对GS募集资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分别报GSDS长、总经理、财务总监、DS会秘书、保荐人。第十五条GS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GS章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第十六条募集资金应
6、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如下行为:(一)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GS;(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GS债券等的交易;等等第十七条GS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GSDS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DS、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十八条暂时闲置的募
7、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GS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九条使用闲直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GSDS会审议通过,独立DS、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GS应当在DS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等第二十条在确保不影响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GS可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GS债券等的交易;等等GS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DS会审议通过,独立DS、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GS应当在DS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第二十一条GS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9、%,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二十二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GSDS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DS、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GS应当在DS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等第二十三条GS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SS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
10、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GS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DS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DS、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GS应在DS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第4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六条GS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对确因市场变化,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改变等,GS募投项目需发生变更的,必须经GSDS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DS、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本GS在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一)放
11、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等等第二十八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GS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GS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DS会形成相关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等等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条GS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12、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三十一条GS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DS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等等GS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5章募集贵金使用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GS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向DS长、DS会审计委员会和DS会进行汇报。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DS会审计委员会提交GS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三十五条独立DS、DS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DS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DS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GS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GS遭受损失的,GS追究有关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