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工,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和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仓储、经营、运输类化工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按照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开展
2、之前的核准备案权限和程序办理。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投资原则第五条先进性原则。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严格禁止淘汰类项目。第六条安全环保原则。化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确保投资项目中的安全、环保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七条集聚集约原则。积极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鼓励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建链补链强链,推动企业重组和产能整合提升。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监管相关
3、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第九条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类、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可以在原厂区就地实施,不受投资额限制。第十一条海水或卤水提取谟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第十二条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11轮胎制造除外),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化工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
4、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第十三条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锻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第十四条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第四章核准备案第十五条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氟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埔烧、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以及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第十六条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和新增产能的改建及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第十七条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化工投资项目。第五章附则笫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