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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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新区人才支撑战略,优化新区卫生人才队伍结构,规范卫生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加快推进人才强医工程,着重培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急需的重点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优秀医学人才队伍,带动和促进新区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新区关于实施“梧桐树”聚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等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行业人才行业主管的原则,卫生人才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具体做好卫生人才评价认定、扶持资金申请、引进服务等事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培育的人才。第二章引进和培育对象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

2、适用的卫生人才,是指全职新引进或自主新培育的学科带头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新区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共分为六个层次:(-)第一层次:“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含国家卫生健康突出中青年贡献专家);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专科委员会(一级和二级专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首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完成人;或相应层次人员。(二)第二层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泰山学者”;省级有突出贡献

3、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医学领军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或相应层次人口贝O(三)第三层次:省级名医、省级临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省级优秀医学临床专家;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医师协会等专科委员会(一级和二级专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国家级专科委员会委员;或相应层次人员。(四)第四层次:地市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级名医、市级临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地市级优秀医学临床专家;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医师协会等专科委员会(一级和二级专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省级专科委员会委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聘任

4、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人员;在三级甲等医院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业务骨干人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或相应层次人员。(五)第五层次: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全科医学、麻醉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放射医学、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学科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等传统学科相关专业及其他紧缺急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六)第六层次:应届全日制本科

5、国家公费医学毕业生;双一流和部属重点医学院校优秀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后3年规范化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并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生;其他新区卫生健康急需紧缺人才。第五条新引进的卫生人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口腔、中医、预防医学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近五年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三)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五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身心健康。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六条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需引进的,

6、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卫生健康局提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七条全职新引进的卫生人才到新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享受如下待遇:第一层次人才:可给予总额100万元生活补贴;引进5年内购买新区内商品住房,可享受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不低于100万元人才津贴;带科研项目或团队整体引进的,可配备最高5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第二层次人才:可给予总额50万元生活补贴;引进5年内购买新区内商品住房,可享受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不低于50万元人才津贴;带科研项目或团队整体引进的,可配备最高2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第三层次人才:可给予总额50万元生活补贴;引进5年内购买新区内商品住

7、房,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购房补贴;不低于40万元人才津贴;带科研项目或团队整体引进的,可配备最高100万元科研启动基金。第四层次人才:可给予总额10万元生活补贴;引进5年内购买新区内商品住房,可享受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不低于30万元人才津贴。第五层次人才:根据新区“梧桐树”人才新政等有关政策,为来新区的应届毕业生发放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内购买新区内商品住房,按10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不低于10万元人才津贴。第六层次人才: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住房补贴,不低于3万元人才津贴。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国家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明并执业

8、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医生,除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外,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5年发放,由区财政(单独列支)和医疗机构各承担50虬第八条鼓励新区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人才培育,对本单位培育的人才获得第一、二、三层次相应人才称号的,与全职新引进人才享有同等待遇。第九条鼓励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柔性引才,创新人才使用模式,通过技术合作、建立国家名老专家工作站等方式,增强新区卫生技术力量。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第三层次及以上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其劳动报酬的10-30%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根据人才培育层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每年对人才培育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标准如下:

9、第一层次:奖励30万元/人;第二层次:奖励10万元/人;第三层次:奖励1万元/人。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卫生人才未成年子女,根据相关人才政策协调办理随迁就近入学;全职新引进的卫生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在本市无工作或劳动人事关系的)可办理本区常住户口。第十二条全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人才到卫生系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根据市特设岗位设置要求,申请聘任特设岗位,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进行聘任;贡献突出的,可按破格晋升有关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十三条全职新引进的卫生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其引进时的人才层次确定,实行最低服务期制度,最低服务期5

10、年。政策申报程序:(-)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三)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审核;(四)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协助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兑现手续,落实待遇,一般按服务期分5年发放。所需经费中,除区财政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的以外,生活补贴、购房(住房)补贴、人才培育单位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科研启动基金、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发放细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第四章评价认定和引进的方式、程序及要求第十四条卫生人才的评价认定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人才引进和培育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第十五条引进方式(-)直接调入:符合第一至四层次卫生人才条件和区其他有关人才引进条件的

11、,由编制、人社部门根据上级批复的用编计划和区外调入人员的有关规定报市调配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二)招考引进:对于原所在地区限制流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由区人社部门牵头根据上级批复的用编计划按规定通过面试前置、多元化招聘、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其他引进:对于卫生人才未正式调入本区者,经区卫生健康局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能力水平测试后确定为引进对象的,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意向书,确定工作任务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直接调入或其他引进程序(-)资格审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拟引进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二)专业考核。区卫生健康局组建以卫生专业技术专家学者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资料、集中评议等方式对人

12、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成果审查。(三)组织考察。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引进考察工作小组对符合基本条件人员进行考察审核。(四)组织审批。区卫生健康局结合新区卫生工作现状和人选实际,根据专业考核和组织考察意见提出拟引进人选,报区招才中心备案。(五)办理手续。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拟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人才管理、考核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区高层次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人才和卫生健康工作的区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区招才中心、工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等部门

13、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人才的管理,定期走访人才所在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及时了解卫生人才的工作情况,帮助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第十九条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每年对引进培育的人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单位管理、学科建设、临床科研、引领带教等方面,包括开展新技术、门诊量、手术量等情况;承担科研课题情况;传、帮、带优秀青年医学人员情况;撰写发表CN级专业技术论文情况等。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第二十条引进培育的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骗取优

14、惠政策等行为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在新区工作期间实现人才层次提升的,按新层次享受相关待遇,已享受的原层次待遇进行抵扣。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同时符合上级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有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公布后,允许公立医院制定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人才引进办法,根据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团队实际需求,落实年薪、科研、安家补贴等待遇;超出本办法及上级人才政策外的相关待遇部分,由医院承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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