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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属国花企Q重大事项管理为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市属一级企业出资设立的
2、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市属一级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股票、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人员招录、资产处置、对外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企业改革、发展及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核准事项分为市政府核准事项和市国资局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市国资局审批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应向市国资
3、局申报备案并经认可后方可实施。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必须经市国资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企业重大事项。(一)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二)转让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四)企业及其子企业5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事项(包括重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事项)。(五)企业及其子企业向境外投资。(六)企业及其子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境外非权属企业的担保。(七)企业及其子企业5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A)企业及其子企业新招录员工计划。(九)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局初审、市政府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必须报市国
4、资局审核批准后实施的企业重大事项。(一)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企业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四)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以外的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国有股权变动。(六)企业国有股权或净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转让)。(七)企业单笔IoOO万元以上重大融资事项。(A)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分配方案。(九)企业及其子企业购置公务用车;自建,购买,装修办公楼、招待所、食堂等非生产性支出,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或总额
5、超过50万元的。(十)企业及其子企业50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十一)企业资产损失和坏账损失的处理。(十二)企业低于评估价的资产转让。(十三)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及调整。(十四)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局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必须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企业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法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四)企业中层副职干部调整方案。(五)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及分配方案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确定。(六)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七)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办法及分配结果。(A)
6、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局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应当向市国资局报告的重大事项。(一)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三)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四)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违规违纪被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处理、处分。(五)企业产品被国外或者境外地区列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目录。(六)企业重大资产意外损毁。(七)企业重大民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A)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九)按规定应向市国资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7、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变动,及上述相关重大事项,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或董事向市国资局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管理。坚持集体决策,公正性、公益性的原则,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限额管理:(一)年度对外捐赠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且最高不超IOO万元。上述对外捐赠总额为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金额之和。捐赠财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其价值以上月末该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准。(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企
8、业上报核准、备案、报告的重大事项所需材料、格式、流程、批复时限等,由市国资局制定下发。第十二条市国资局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履行核准,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市国资局核准时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内容。(二)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企业对需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决策申报,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做出决议,申报材料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市国资局依法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由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市国资局的核准意
9、见,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企业对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在依法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市国资局对需审核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内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审核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企业对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局书面报告。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报告,时限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对应报市政府或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在接到核准或备案通知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对企业重大事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七条核准的重大事项,一年内未实施的,应向核准的单位申请
10、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已经核准的重大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核准。第十八条企业承担市政府决策的有关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按市政府决策意见执行。第十九条市直部门、单位、镇街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直接向企业下达捐赠、赞助、援建、摊派等任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第四章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
11、、审核备案和报告。(二)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未按照市国资局回复意见依法、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重要情况。(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严格禁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恶意拆分等手段逃避监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市国资局每年对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重新选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核准、备案、报告的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