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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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依据XX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学生中出现的安全事件,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

2、工作。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龈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我院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任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部、保卫部门、教务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第七条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学

3、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保卫部门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系部是具体实施部门。学生工作处应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代理学生人身保险,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部门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第九条各系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条各系部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

4、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努力争取防患于未然,保证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十二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思

5、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消除事故隐患。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院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防范。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使之切实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学院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学校搞好有关工作。学生工作处、保卫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学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学院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院的学生必须佩带胸卡

6、(学生证)或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校警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学院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院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外来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

7、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第十九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8、。(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第二十条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假期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劳逸结合,参加有益活动,注意安全。(一)积极参加家庭所在地团组织或街道(村委)开展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锻炼自己的社会活动能力。(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公

9、德,绝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六害活动。(三)合理安排时间,注意劳逸结合,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四)注意交通安全,禁止到河塘、水库等场所游泳,不搞有危险性的游戏活动。笫二十二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主动配合学院的安全审查,组织者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他人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公寓(宿舍)钥匙;(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

10、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据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四)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焚烧物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学生在公寓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在校内住宿者,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六)学生须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在公寓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学生对自己的银行卡(存折)密码要妥善保密;(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公寓(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八)来往公寓(宿舍)和学院

11、时,应切实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十四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部门求助,该单位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支援并与相关部门及时联系,沟通情况,并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学院有关部门和现场的师生员工有义务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事故。第二十六条学院要求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

12、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学院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工作处、保卫部门,学生工作处、保卫部门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九条学

13、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三十条因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交、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学生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系(室)应

14、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及时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三周内不归又不能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院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三十四条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精神病、癫痫病患者或其它疾病不适应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休养,路费自理。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三十五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学生工作处与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

15、续学习;不能坚持者,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凡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学院无责任的,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七条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责任在学院者,学院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学院,学院协助学生家长要求责任者承担丧葬费。第三十八条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三十九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申诉。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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