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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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在各项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二条防护用品的分类(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集体防护用品(如安全设施、排风扇、绝缘胶板等)和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等)两类。(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质量安全部(一)质量安全部是劳动生产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正确贯彻执行国

2、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与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2、审批分厂(部、室)和各项目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组织会议材料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审议;3、协同物资计划部、审计部进行评价、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和经销网点;4、按国家规定对公司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检验检测;5、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6、凡工种规定享受防护镜的员工,经厂医院斩断确为视力不正常,可凭验光证明(近视50度、远视200度、花150度,验光费自理),在不领取一般防护镜的前提下,可自配一副校正镜,凭正式发票报销,报销金额为30-50元

3、,原则上报销一次。若使用超过四年者,可酌情再发。第四条物资计划部主要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质量标准;(二)及时做好批准的项目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汇总:按照公司劳保管理规定组织评价、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三)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第五条财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贡公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提供资金保障;(二)按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检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支出情况。第六条仓储部负责质量验收主要职责(一)对劳动法护用品的采购、蛉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

4、、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工作;对各分厂(部、室)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情况监督检查。第七条分厂和安装部的主要职责(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编制分厂和安装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进行配备发放和管理,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每年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第八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减免和减轻各种事故危害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人随身穿(佩)戴的

5、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重要措施。第九条各分厂和安装部必须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生产作业环境、项目性质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按照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为员工配发的防护服款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员工上岗操作。第十一条应在防护服装商议左前胸部位置印有中钢公司标识“SINOSTEE1.安全帽应印制在前侧帽檐上方适中位置。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服装款式原则上均采取用分体样式,管理人员服装式样略有区别,员工劳动防护

6、服装采用面料耐用,合体舒适。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规格型号按照身高和体型可分为:S、M、1.、X1.、XX1.五个型号规格。S适合身高1.55-1.65体型适中人员;M号适合身高1.65-1.75体型适中人员;1.号适合身高1.75185体型适中人员;X1.号适合身高1.75-1.85体型偏胖人员;XX1.号适合身高1.75-1.85体型较胖人员。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及时进行分析并对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以保证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原则上两年为一个更换周期。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第十五条公司新开发的项目所在地与现有项目所在地相同或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相近的可参照其标

7、准执行,新进入的国家和地区应根据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和项目特点制定发布适宜的配置标准。第十六条劳动防护服装、鞋、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由物资计划部按照公司标准计划同意采购,原则上应在市内采购。第十七条选择、评价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工作由采购部按照公司有关采购程序和规定。其中应重点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取得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劳动保护检查机构设置(或委托)的产品安全检验站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合同法并对所订购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由仓储部和物资计划部应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

8、行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退货,严禁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第十九条公司生产管理部应根据各分厂的实际情况和劳动条件,按照配备标准和发放范围发给员工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范围。第二十条为了公司整体形象和便于管理的需要,个人防护服(具)发放范围:(一)作业人员(含异地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二)雇用的临时作业人员(满3个月);(三)深入施工现场工作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临时进入施工现场非项目部其他人

9、员;如厂家调试服务人员、总部或其他单位参观检查人员等,均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者应当交押金后方可领用,工作完成后将防护用品交回,完好无损、无污染可退回押金,否则,应视损坏、污染成都收取相应费用。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台帐。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部应加强对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个人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目的、意义的教育,使其能做到爱护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增强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第二十三条新入厂的职工(含调入的)须人力事资源部将分配的单位和工种通知质量安全部,作为领取防护用品的发放依据。第二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是用来保护职工在生

10、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种专用辅助物品,不是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所领用的防护部品不准出售(或换物)转让。第二十五条符合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领取劳动防护用品,上岗时必须穿(佩)戴。不准(像)戴超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部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对现场人员准(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要经常组织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人员,要根据公司和项目部有关键康、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质量安全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定通过后施行,原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协法(SJESC-O6.0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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