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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和旅游XX消费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文旅消费在推动消费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费券管理的若干措施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规范XX文化和旅游XX消费券(以下简称省级消费券)管理,具体包括遴选合作电商平台、择优选择合作企业、消费券发放和领用、核销结算、监督管理等规定。第三条省级消费券补贴范围为XX省内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仅限线上使用。第四条省级消费券发放面向省内外消费者,以在合作电商平台发放电子代金券的形式,分批(次)发放。第五条XX省
2、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细则实施省级消费券发放管理。第二章合作电商平台规则第六条合作电商平台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公开征集、遴选确定的,提供省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全流程线上服务的电商平台。第七条申报参与省级消费券发放的电商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国内头部文化类、旅游类电商平台。(二)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依法登记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平台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权纠纷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口碑。(三)须具备健全的电商平台模块功能,拥有专业的消费券运营服务能力并具有消费券发放的成功案例。具备完善的大数据统计功能
3、,能够为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提供定制化模块开发及监管功能权限。(四)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足财政资金的审计要求,拥有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及风险管控能力,能够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等。平台支付环节须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拥有成熟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五)须在线上开设省级消费券专区,运用自身平台、会员群体、宣传体系推广消费券。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投入一定数量资金配套优惠措施,最大限度放大活动效果,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增长。第八条遴选流程:(一)印发征集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开发布电商平台
4、征集通知,明确具体要求。(二)组织申报推荐。有意向的电商平台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报材料。(三)科学制定评价标准。从平台资质、技术能力、功能设计、风险防控等方面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四)择优选择确定。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通过资料审核、现场答辩、评审打分等程序,择优确定入选名单。(五)签订合作协议。按程序报批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合作电商平台,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签订合同。第九条入选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细则和活动流程,保障平台运行顺畅和数据安全。(二)负责对平台入驻企业、产品严格征选、审核,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评分高、信誉好的优质企业名
5、单。负责与合作文旅企业签订合同,并做好产品上线工作。活动期间不得额外设置商家入驻门槛,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三)负责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统计功能,为省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提供监管,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真实、准确的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相关数据和阶段性小结;负责配合做好绩效评估与跟踪审计工作。(四)负责建立预警熔断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即时熔断,并立即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保存证据线索,配合做好调查。负责对平台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屏蔽违规企业,一旦发现软件代抢、消费券刷单套现、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等违规经营行为,电商平台立即暂停该企业省级消费券发放、核销资格
6、,并主动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证。(五)负责对平台领券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须核对验证一致方可参与领券和使用。负责从用户消费记录、消费习惯等方面筛选真实用户,屏蔽刷单、虚拟用户等违法行为。(六)负责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大技术力量投入,有效阻止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一旦发现消费券发放、使用中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七)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与实名消费者完成相关消费券核销,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提供后台核销数据,不得通过合作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核销,防止发
7、生注册虚拟用户、伪造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八)负责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消费券核销以及档案材料的管理归档移交等程序,便于监管各方即时可查、可追溯。(九)负责多渠道、多模式对省级消费券进行宣传推广,多方引导企业、消费者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十)负责建立成熟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做好投诉处理等工作,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合作企业规则第十条合作企业是指经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合作电商平台征集审核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复核通过,在合作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市场主体。第十一条申报参与省级消费券发放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须在省内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8、的旅游饭店、A级景区、文创企业、影剧院等文化、旅游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完备的行业资质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能够支持线上收款支付,在线上开设的店铺评分高、信誉好。(二)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正常营业的线上或线下经营场所,文化类企业原则上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只允许一家企业纳入消费券补贴范围。(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当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四)企业能够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发放进行宣传并同期配套企业优惠。具有鲜明文化特色、创新性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参与过国家级、省级大型展会、推介会的文旅企业,可优先
9、纳入消费券补贴范围。鼓励能够体现当地文化和旅游特色、拉动本土消费的优质产品积极申报参与消费券发放。(五)产品定价确保在合理区间,不违背市场定价原则、不扰乱市场运行秩序。(六)产品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于培养科学、合理、健康的文化和旅游消费理念和习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货渠道合法。第十二条入选流程:(一)印发征集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开发布企业和产品征集通知,明确具体要求。(二)征集审核推荐。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征集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企业申报,并对企业资质和产品进行严格审核,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报送。各合作电商平台负责征集在平台入驻的XX省内文化旅游企业和产品,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
10、厅推荐报送。(三)复核公示确认。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各合作电商平台推荐企业和产品进行复核,涉及其他部门的,商请相关部门参与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消费券补贴范围。第十三条入选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签订诚信承诺书,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不得在消费券发放期间随意调整价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等。(二)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运营并确保安全生产;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省级消费券发放、核销、结算全过程的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工作。(三)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优质文化旅游产品,如实填
11、写相关产品的各项消费信息,消费券发放期间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四)负责在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显著位置展示省级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流程,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发放进行宣传。(五)鼓励入选企业同期配发企业优惠券,叠加放大消费券活动优惠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拉动消费的杠杆作用。笫四章消费券发放、领用、核销规则第十四条省级消费券通过遴选的合作电商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省级消费券分批(次)发放,前一批(次)未使用完资金自动滚投到下一批(次)。第十五条每张省级消费券优惠幅度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以“八折优惠”或“满减”方式设置。每批(次)省级消费券发放需要设定每名
12、消费者领券张数和上限金额。券面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逾期的省级消费券退回平台,不占消费者领用限额。第十六条省级消费券发放时间要提前3天以公告的形式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参与领券的消费者需在合作电商平台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核验一致后方可领券。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并可在该电商平台上使用和查询已成功申领和使用的省级消费券。第十八条合作电商平台应在规定时限内与实名消费者本人核销相关消费券。电商平台在各合作企业线下实体店布设消费券核销设备或系统,通过技术手段登记备案消费者领券支付信息,发送核销二维码或短信验证码等核销凭证。消费者凭身份证、核销二维码或短信验证码完成消费券核销
13、。电商平台对完成核销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备案,将相关核销数据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第十九条消费者在合作电商平台领取的省级消费券只可用于购买该平台的指定产品,且不可与其他市级文旅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省级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在电商平台领取的省级消费券,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并支付。第二十条消费者应按照诚信原则申领和使用省级消费券,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产品,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第二十一条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省级消费券扣减部分,退款后省级消费券扣减部分自动滚投。第二十二条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省
14、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电商平台或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第五章资金结算规则第二十三条强化审计措施,合作电商平台须提供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等数据报表,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类数据进行核查,出具审计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及时予以结算。其中,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商户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第二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财务审计组负责汇总编制消费券资金预算,申请保障消费券财政专项资金。依据XX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业务处室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财务核销程序性审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
15、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消费券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第三方电商平台及企业、商户对实施结果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省级消费券发放期间,电商平台每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一次消费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发放、使用、核销情况。建立事前、事后公示制度,对合作电商平台、企业参与资格及实施情况均要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不力或违约的电商平台实行熔断机制,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和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与消费券补贴企业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消费券发放期间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市场主体,禁止其参与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的各类消费券活动,三年内财政资金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合作电商平台、企业的全周期监测和审计。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参与消费券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抽查核实,及时掌握省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做出分析判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