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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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X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点,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上下联动、滚动发展的思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着力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省、市政府发起,主要采取引导

2、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第三条XX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省、市政府共同出资400亿元设立,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只母基金,形成不少于2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6000亿元的基金规模。第四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母基金,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

3、的重点项目。引导基金支持设立产业类、创投类、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其中产业类和创投类母基金规模占母基金总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机根据市场需求和基金特点,合理规划基金产业、区域分布,防止在同一领域、区域设立基金过于集中或分散。第五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母(子)基金既可平行出资,也可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第六条引导基金新设母(子)基金名称中应包含“XX省新旧动能转换”字样。第七条优化整合现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增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统一纳入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政府成立X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

4、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其他副省长及省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二)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四)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

5、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六)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审查公司经营层高管人选;(七)审议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八)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九)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

6、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第十条基金决策委员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XX分行、XX银监局、XX证监局、XX保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一条基金决策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第十二条省直有关部门在基金决策委员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一)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省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牵

7、头对接各市政府落实引导基金出资任务;(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三)省审计厅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四)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母基金筹划设立工作;(五)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六)省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第十三条各市政府负责落实市级引导基金出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奖励政策;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推动设立

8、区域型母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第十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公司经营层高管人员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工作;(二)遴选拟出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三)落实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

9、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五)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七)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八)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九)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十)承办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根据基金的合作对象或类型不同,母基金可灵

10、活采取不同模式进行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规划参股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自主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二)遴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杳,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三)按照引导基金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子基金投向和省内投资比例;(四)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投资与管理工作;(五)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六)定期向出资人报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第三章投资原则第十

11、七条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二)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支持对外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

12、、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第十八条母(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母(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出资母基金占比可根据母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其中,产业类母基金一般按20%比例出资,创投类母基金一股按25%比例出资,基础设施类母基金一般按10%比例出资。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o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o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1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企

13、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单只子基金出资占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o第二十一条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第二十二条母基金、子基金企业均应注册设立在XX省内。对省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XX省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的70席;对省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XX省内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60%o投资省内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XX省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省外企业,再由省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省内子公

14、司的,可置换为省内投资金额;三是为支持省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佳投资,对基金投资到省内企业在省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省内投资金额。第二十三条母基金、子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母基金、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第二十四条鼓励基金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支持。第二十五条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XX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第

15、四章投资决策第二十六条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五)基金管理

16、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二十七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以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第二十八条新设母(子)基金除符合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省境内注册;(二)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产业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创投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不强制限定基金规模,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三)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四)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

17、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一)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母(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基金发起人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

18、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对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杳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三条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政策审查委员会开展政策性审查。审查结果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根据票决结果,作出政策审查结论。一般情况下,全体委员中超过三分之二(含)通过即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政策审查委员会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意见,与基金发起人协商修改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

19、相关材料。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终止。政策审查委员会不就职责以外事项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经政策性审查通过后,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第三十五条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三十六条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

20、协商确定。第三十七条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母(子)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订,按程序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批。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

21、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投资管理人与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第三十九条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一)经基金决策委员会认定,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二)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三)鼓励基金加大在XX省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投资比例的,可提高引

22、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第四十条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进行激励奖励。第六章风险控制第四十一条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

23、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第四十三条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

24、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确定。第四十四条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我行、股份制商业银行、XX省地方性商业银行;(二)具有基金托管经脸,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四十五条引导基金、母(子)基金

25、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第四十六条母(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

26、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第四十七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四十八条原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其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四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基金

27、、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五十条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

28、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五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母基金、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派员参与母(子)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第五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母基金、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第五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协

29、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一)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费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第五十四条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

30、的;(四)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七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一)代表

31、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第七章考核监督第五十八条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第五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在母(子)基金层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重点监督管理母(子)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在子基金层面,引导基金

32、管理公司主要对基金投向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干预管理运营和投资决策。第六十条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一条按照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X发(2017)15号)有关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E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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