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790802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7.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实施方案(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

2、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第六条政府出资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按职责、区域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别组建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明确各项目法人所负责项目的投资概算

3、和建设任务。第七条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本级政府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第八条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第九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二)具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三)主要负责人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

4、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技术负责人为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五)财务负责人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财务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六)人员结构满足工程建设在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需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

5、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人、12人、6人,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项目法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落实其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岗位责任。第十三条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建设管理知识培训。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为本机构现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必要的险种。第十五条不能满足第十条

6、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可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六条经招标确定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如具备相应的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和能力,且招标方案中包含相应内容的,可依法承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主要职责包括:(一)

7、施工准备阶段1 .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2 .组织开展通水、通电、通路、通信及场地平整等工作。3 .建设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 .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5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并签订合同。(二)初步设计阶段1 .组织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 .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初步设计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3 .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三)建设实施阶段1 .办理工程质量

8、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2 .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确认。3 .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杳或审核与报批工作。4 .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5 .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6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7 .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8 .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

9、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9 .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10 .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11 .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12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四)竣工验收阶段1.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3 .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完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大型水

10、利工程)和验收自查。4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5 .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过程管理。(一)质量管

11、理方面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与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承诺书),并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 .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3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4 .工程开工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后设置工程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日期。5 .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

12、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6 .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和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Bn等技术在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应用。(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2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

13、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3 .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布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6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7 .开展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杳。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琮合检查。

14、(三)进度管理方面1 .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各项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 .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3 .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汛前工程重要部位应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适应。按计划推进工程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4 .加强水利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5 .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查找原

15、因,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及时组织论证研究。6 .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工作,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文件,监理单位落实进度控制,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检测单位按要求开展过程质量检测。7 .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建设情况。核查参建单位相关许可证件和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执证信息,对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审查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四)合同管理方面1 .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不得迫使参与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2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

16、依规进行。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4 .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5 .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措施。奖励资金可以列入工程成本,合同违约金可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

17、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6 .严格履行合同,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五)资金管理方面1.按项目单独核算,根据概算项目设置明细会计科目,满足成本控制、竣工决算要求。2 .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3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禁止工程价款结

18、算不实、超进度支付、滞后支付及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等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4 .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督促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代发工资等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5 .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管理,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对采取保函方式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XX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积极建立或应用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省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项目

19、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针对招标采购、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法人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考核评价。鼓励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目标考核从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方面进行考核;过程评价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对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其信用信息在全国及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