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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使XX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评审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由涉水产品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各级卫健部门负责设立涉水产品评审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专家成员需具备较高的相关学科学术研究水平或涉水产品许可监管业务水平。卫健部门负责定期召开的评审会会务工作。第三条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承担涉水产品的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一)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涉水产品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涉水产品许可和监管方面的咨询意见;第四条评审委员
2、会成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其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借评审之机谋取私利。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送审资料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抄录、引用和外传。第五条在评审有评审专家参与研制的产品、专家所在单位监制或生产的产品时,该专家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应聘为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顾问,不得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产品的监制及其他可能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第六条涉水产品专家评审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受理的涉水产品许可时限,每月定期组织召开。每次评审会之前,由卫健部门根据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涉水产品技术审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在
3、评审会现场由参会专家和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当场选举产生。评审工作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XX省涉水产品技术评审指南开展。技术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材料,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按现有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第七条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建议批准;补充资料,待复核通过后批准;建议不批准。第八条评审产品符合受理要求,且技术评审未发现问题,判定为“建议批准”。第九条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补充资料,待复核通过后批准”。1 .产品名称不符合卫健委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需更
4、改的。2 .产品材料及配方存在下列情况的:(I)夸大宣传产品功能或表述不明确;(2)进出水水质表述不规范;(3)配方成分或部件主要参数不全;(4)技术参数不全;(5)适用范围中包含与饮水无关的内容;3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不完整:(1)生产工艺简述与简图不一致;(2)只有文字没有简图,或只有简图,没有文字;(3)有消毒组件的涉水产品,缺少清洗消毒的内容。4 .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1)正文(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缺少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范或引用不当;(2)型号不规范;(3)技术参数不齐全或不规范;(4)技术要求中缺少相关的卫生内容;(5)试验方法的依据不规范;5 .产品标签或铭牌存在下列情
5、况:(1)进口产品无中文标识;(2)项目不齐全或与材料配方不一致。6 .说明书中存在下列情况:(1)适用范围、功能表述不恰当或虚假夸大宣传;(2)缺少技术参数或技术参数与材料配方不一致;(3)缺少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或表述不规范;(4)缺少产品使用方法和保养方法或表达不明确;7 .卫生安全证明材料存在下列问题:(1)缺少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2)未提供有效的卫生安全证明。8 .法定计量单位或有效数据不规范。第十条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建议不批准”。1 .检测结果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规范要求的。2 .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3 .申报资料、样品及检验报告不符:(1)申报资料与提供的样品不符;(2)评审中留存的样品与送检样品不符;(3)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4)申报功能与检验结果不符。4 .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未按卫健委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存在下列情况:(1)检验方法不规范;(2)产品检验项目不全;(3)在同一份检验报告中,各检验项目之间检验数据相互矛盾,如阴阳离子之间不能平衡,离子总量与溶解性固体总量之间不能平衡等;(4)检验报告中有异常值;(5)本底空白值大于有关标准及规范规定的限值;(6)检验结果表示不规范。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