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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文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XX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X文资发(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文化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包括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产权转让是指履行省属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2、省属文化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增资是指省属文化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是指省属文化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第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五条省属文化企业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六
3、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按照类别和交易范围不同实行批准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七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需由省财政厅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根据XX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需由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或备案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应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或备案。(二)资产、财务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直接报省财政厅。(三)由省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
4、(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第九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并履行报批程序。产权转让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转让给国有股东的,由省财政厅批准,报省委宣传部备案;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的,须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批准;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致
5、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查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省属文化企业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同意转让的书面决议;(二)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产权情况、拟采取的转让方式、职工安置计划、债权债务、转让收入使用等情况);(三)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和基本要求;(四)企业法律意见书;(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第十二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
6、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第十四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十五条省属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
7、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转让方披露信息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披露的内容和事项。第十八条省属文化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第十九条省属文
8、化企业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值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值的901.,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第二十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XX信息
9、披露时间。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第二十三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关系文化安全、文化导向的省属文化企业重组整合及重大资产交易,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
10、产权需要在省属文化企业与非文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须报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批准。(二)省属文化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省财政厅批准,报省委宣传部备案。(三)省属文化企业内部进行产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省属文化企业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第二十七条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时,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
11、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三章企业增资第二十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由省财政厅批准。省属一级文化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省属文化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12、法规规定。第三十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第三十一条增资的省属文化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第三十二条省属文化企业申请批准增资事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原出资人及增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增资的书面决议;(三)增资方案;(四)投资者应满足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要求
13、;(五)企业法律意见书;(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第三十三条省属文化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上报省财政厅。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第三十四条省属文化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
14、国家统一规定和交易机构的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披露项目的事项,并对披露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五条省属文化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第三十七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
15、定投资方。第三十八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费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第三十九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十条以下情形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三)企业原股东增资。第四十一条以下情形经省属文化企
16、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报省财政厅备案:(一)企业直接或指定其合资或控股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第四十二条省属文化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行为,需报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二)增资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及投资方情况;(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增资协议;(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
17、第四十三条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转让房产、设备、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版权等重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单位或批量账面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报省财政厅核准。第四十四条省属文化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四十五条资产转让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资产转让的申请;(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转让的书面决议;(三)转让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四)转让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第四十六条省属文化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
18、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一)转让底价高于100O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第四十八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省财政厅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选用、综合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求,在省内外选择开展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布名单。
19、第五十条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权管理部门批准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自愿承担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应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和文件。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第五十一条承担省属文化企业产权交易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设立产权交易机构资质;(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四)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
20、易制度规定;(五)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文化产业领域专业特长的人员;(六)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水平满足省财政厅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八)相关文化资产交易业务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九)近年实施产权交易,特别是文化企业产权交易的业绩突出。第五十二条省属文化企业选用产权交易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特长与委托业务相适应,具有文化企业产权交易经验和实绩的优先选用;(二)工作量与专业技术力量相匹配;(三)质量、价格
21、、信誉优先;(四)同等条件随机选用、循环选用;(五)服务地点就近优先。第五十三条省财政厅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五十四条省财政厅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第五十五条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文化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
22、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省属文化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第五十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九条省属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一)未按规定和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二)不如实向资产
23、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等规定的。第六十条省属文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时,省文资监管部门、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及文化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核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省属文化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