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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X政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X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全省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商贸公共流通服务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欧亚国际货运大通道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2、。第四条商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商贸发展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各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商贸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商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外贸稳增长调结构1 .支持省委、省
3、政府及国家部委组织的重大境内外经贸合作洽谈会、展览会等招商招展和贸易促进活动。2 .培育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引导企业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鼓励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活动。3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促进消费升级的民生产品进口。支持企业利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各类进口渠道和平台。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贸发展的事项。(二)推进高质量招商引资1 .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十强”产业,鼓励引进总部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及产业链重大项目。2 .支持搭建高层次招商引资平台,
4、培育永久性跨国公司领导人峰会、香港XX周等重点经贸促进活动。3 .支持打造高层次开放合作平台,促进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及创新创业平台、双向投资促进平台等载体建设。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招商引资的事项。(三)深化国际产能合作1 .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支持搭建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2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提质增效,鼓励多种模式参与海外项目,带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和劳务对外输出。3 .鼓励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大力发展高端劳务,优化外派劳务结构。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国际产能合作发展的事项。(四)商贸流通升级增效1 .加快电子商
5、务发展,引进培育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新零售和新媒体电商,推动电商平台、电商园区等创新发展,提升我省网络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拉动新消费。2 .加强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公益性商贸设施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升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3 .积极开展促消费、XX生、树品牌活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壮大商贸流通新动能。4 .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事项。(五)打造欧亚国际货运大通道等第六条商贸发展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综合奖补等支持方式,并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XX(市)等困
6、难地区倾斜,对能够单独列示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安排要相应予以明确。第七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对照相关领域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商贸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要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
7、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是否合规、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第八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商贸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九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
8、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商贸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十条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商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
9、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其中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相关省级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或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分配下达;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
10、排合理合法,相关项目清单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确定。省业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应明确下级主管部门会商或会签财政部门的具体方式。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各市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合作等业务情况、外贸企业数量、外经贸试点示范项目分布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第十四条商贸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十五条商贸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业务
11、主管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下达资金时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XX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2、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市县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商贸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商贸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
13、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第十九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
14、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夏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商贸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
15、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商贸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二十二条获得商贸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商贸发展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