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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卫健委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健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2、可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第五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健委,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健委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
3、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健委医政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四)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
4、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六)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五)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
5、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健委监察室、相关学会和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凡经省卫健委评审、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健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以及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
6、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XX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t)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230张(卫健委或省卫健委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285他具有较强
7、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八)市属医院申报的专科应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或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3年内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
8、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省卫健委规定全面参与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第十六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根据省卫健委通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申报专科进行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部、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第十八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
9、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第四章评审与确认第十九条省卫健委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第二十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的原则。第二十一条省卫健委制定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资料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每个专业组为3人以上单数。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论确定进行现场测评的专科名单。对通过初审的专科,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测评。
10、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建议合格线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报请委员会常委会审定后公示1周。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疑义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健委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建议合格线原则上为现场测评总平均分。第二十五条对公示期间有疑义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健委作出,并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省卫健委。
11、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降低或撤销其医院等次。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健委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被评审医院的;(二)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被评审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第二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省卫健委统一发放。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及发放劳务费用等。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12、省卫健委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卫健委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评审监察组监督评审、确认的全过程,保证评审、确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
13、部、省属医院直接上报,各市属医院须经所属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予上报。第三十三条省卫健委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第三十四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办法。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XX省卫健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