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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费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X政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X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
2、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第四条市场监管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资金等。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各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
3、的市场监管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场监管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监管1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证照分离”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良好发展环境。2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网络市场、广告市场等重点领域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价格监管执法。3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日用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民生领域计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等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开展“放心消
4、费在XX”活动。健全12315投诉举报维权、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等消费者维权保护机制。4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智慧监管模式,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完善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5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党政同责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基层网格化监管、“食安XX”建设等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全过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餐饮经营和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完善食品
5、安全社会共治机制。6 .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品牌战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监督抽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改革发展,建设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完善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体系。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7 .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市场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I,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市场监管宣传工作。(二)药品监管1 .深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杳能力,完善优先审评机制,支持开展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2 .加强检查执法体系建设。支持药
6、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执法办案、药品检查技能比武竞赛。3 .提升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提升药品监管机构办公和执法装备条件。完善以审评为主导、以检查检验为依托的现代化技术支撑体系,健全省级药品检验检测体系、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4 .加快药品科学监管创新升级。支持争创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构建监管”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完善药品和疫苗的信息化全过程追溯。提升药品安全应急能力。5 .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药品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药品监管宣传工作。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
7、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市场监管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完善的项目库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是否合规、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
8、任务清单时同步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市场监管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第八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市场监管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
9、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九条市场监管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同一任务清单内统筹使用,市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管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
10、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一条市场监管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资金分配时要将省财政直接管XX(市)单列并适当给予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切块分配下达。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费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和地域面积、财力状况、市场和药品监管工作任务量和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相关项目清
11、单应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确定。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中,省本级支出的资金需纳入相关省级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应明确下级主管部门会商或会签财政部门的具体方式。第十二条市场监管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其中,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要按规定报分管省
12、领导同意。省财政厅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以及绩效目标规范性进行审核。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XX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第十三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市场监管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十四条市场监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直达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场监管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
13、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第十七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不断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
14、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第十八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市场监管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
15、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管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市场监管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