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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宣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X政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X发(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宣文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分配和使用宣文资金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中共X
2、X省委宣传部、XX省文化和旅游厅、XX省广播电视局等。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随宣文资金使用范围变化同步调整。第四条宣文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上下结合、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宣文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宣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XX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宣文资金涉及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负
3、责。各级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市县的宣文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宣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重大宣传文化项目。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智库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文艺(影视)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奖励及奖项评选,文化交流及宣传等。(二)支持舆论引导及管控。支持主流媒体发展、网络信息管理、重大舆情及视听节目监测、广电信号转播、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三)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定的
4、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等。(四)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基本陈列展览等支出的补助,并对自愿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性补助。(五)支持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和文物管理与利用等工作。用于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人补助。抢救保护国家重点档案。(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省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补助,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支
5、持文化走出去,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金融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会展、推介及广告业发展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旅游项目。第七条宣文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省财政厅每年统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有关财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预算支出政策、资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重点工作,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6、第九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不断充实完善财政预算系统项目库,将论证成熟、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第十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宣文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
7、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宣文资金各投向资金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资金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结合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在符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省级宣文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体研究编制预算,形成资金使用合力。第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第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
8、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第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宣文资金使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要求,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宣文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于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20日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后1
9、5日内,将宣文资金预算批发至所属单位。第十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批复的预算方案,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监督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宣文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市县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省级部门及单位使用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第十八条地方公共文化服务,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文化馆(站)、图书馆、美术馆免费开放等方面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采用业务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人口面积及地域等因素,具体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XX省财政厅根据实际
10、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省财政直接管XX等困难地区倾斜。其他投向资金对市县分配要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占比重。第十九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快预算执行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文件要同时抄送省及市县财政部门。第二十条申报宣文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与财政部门会签后,逐级汇总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涉密和敏感性强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11、第二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绩效目标,提交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省财政厅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省财政厅完成合规性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项目资金分配、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第二十四条
12、除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省和地方共担的资金或项目外,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二十五条对于年度间连续性安排的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预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平衡后,据此提前下达各有关市县。第二十六条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下达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
13、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编报绩效目标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方案,应在规定时限前10日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对超出预算法规定时限未分配的省级有关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八条省级预算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直接分配企业的资金,由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XX省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第二十九条各市、省财政直接管XX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下
14、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费金。第三十条宣文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单位或者具体项目间的变更,需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不得因调整导致重点项目支出减少。第三十一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保应采尽采。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三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三条宣文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纳入动态监控机制,运用现代
15、信息技术开展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第三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三十五条宣文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十六条宣文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
16、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第三十七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第三十八条宣文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及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部门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资金外的相关信息。省财政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17、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四十条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宣文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并按要求组织整改。第四十一条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宣文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