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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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X省土地整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支出。第

2、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XX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其中,公益性地质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利用和使用,基础测绘,土地琮合整治和国土资源能力建设等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由省能源局负责管理。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专项资金全

3、面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和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第六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

4、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

5、每项任务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上级下达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第九条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包括:(一)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勘探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主要包括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海洋地质、旅游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关乎民生勘查;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等工作。(二)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包括对责任人灭失、因矿山开采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恢复和治理。(三)采煤塌陷

6、地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支持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与治理相关的其他工作;支持采煤塌陷地质灾害调查防治等。(四)开展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日常监测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支撑,预警预报等。(五)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主要包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监督实施,用途管制制度制定,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等。(六)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和利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等。(七)落实基础测绘任务,主要包括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与运维、遥感数据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

7、设与更新、实景三维XX建设、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信息化测绘体系等。(八)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主要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上图入库及考核,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灾毁耕地复垦等。(九)开展国土勘探等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国土勘探和治理相关工作的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科研、专用设备购置等。(十)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国土勘探和治理任务。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本级支出资金要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

8、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并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XX(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必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其中,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大项目安排情况,应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省领导同意。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按以下方式分配:(一)支持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勘探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资金,根据XX省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签订的关于加强XX省地质调查工作战略合作协议服务XX新旧动能转换地质调查工作方案(20192025年)和XX省“十四五”地质

9、勘查专项规划、年度立项指南等,采用项目法分配。(二)支持开展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资金,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X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XX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结合绩效结果等,采取因素法分配。(三)支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资金,根据XX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绩效结果等,采取因素法分配。(四)支持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根据实施方案XX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年)XX省地面沉降综合防治总体规划(20212035年)XX省地面沉降防控区划定方案等要求,按照年

10、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等进行分配,省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五)支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资金,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安排,采取项目法分配。(六)支持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和利用资金,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安排,采取项目法分配。(七)支持落实基础测绘任务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要求,按照年度计划,采取项目法分配。(八)支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省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项目法分配,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九)支持开展国土勘探等能力建

11、设资金,根据信息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采取项目法分配。(十)支持开展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国土勘探和治理任务等资金,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分配。第十三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专项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绩效管理等具体要求。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与同级财政部门会签或商财政部门同意,并将项目及绩效目标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做好评估论证和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时时更新,动态

12、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配方案是否履行部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予以充分考虑等。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XX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报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第十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择优确定供应商。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年初应制定本级年度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资金分配时间节点、预算执行计划和工作措施等。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

14、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二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项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省财政厅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第二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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