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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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X政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X发(2019)2号)、XX省财政厅XX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在环保领域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资环(2020)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等工作的相关资金。第三

2、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海洋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环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对省本级资金负主体责任,对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负监管责任。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省级有关要求,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梳理申报项目并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实施

3、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第二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第四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纳入项目库,所有项目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环保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于中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省级财政

4、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琮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第五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财政重点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和项目,一律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六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按照“谁

5、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编报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各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基础上,将剩余资金统筹使用。对环保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八条

6、加强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资金管理规定前提下,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将中央环保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框架统筹安排。第九条环保专项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第十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本级支出资金要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并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XX(市)

7、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第十一条环保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及分配方式:(一)环境污染防治资金1 .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及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节能减排,大气、水、海洋、土壤、重金属、农村环境整治、固废与化学品、放射性废物、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以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能力建设等支出。该项资金具体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资环(2020)28号)、XX省财政厅XX省生态环境厅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海洋局关于印发XX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X财资环(202

8、0)29号)等相关政策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下达。2 .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全省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工程建设及设备系统运行维护,支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划、标准制定评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环境监管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支出。该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3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资金。主要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支出。该项资金根据工程投资额、任务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管理等因素,采取因素法分配。4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开展。其中,黄河流域(XX段)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根据XX省与XX省补偿协议约定和确认结果清算拨付;

9、黄河流域湿地保护资金,根据各市湿地面积等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5 .清洁取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清洁取暧工程建设支出。该项资金根据省下达各市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等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6 .海洋生态保护和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域海岛管理、海洋观测监测和预警预报、生态灾害防治、海洋产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监测等海洋强省建设支出。该项资金结合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分配。7 .其他重点支出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项目支出。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统筹确定。(二)节能减排资金1 .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该项资金按

10、照因素法或项目法测算分配(国家下发的推广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办法分配)。2 .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奖补等支出。该项资金根据淘汰任务量、以新换旧任务量和省级奖补标准等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3 .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给予支持。该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4 .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传统能源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开发,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动能源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提升,开展综合性储能技术应用和氢能示范项目建设,支持能源

11、节约基础设施,提高能源节约执法监察能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及微电网试点项目等支出。该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测算分配。5 .省级能耗指标收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能耗指标滚动收储,重点行业节能降耗、资源修复利用、绿色循环发展等重点工程和项目,支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压减,支持省级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全省重点能耗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维、能耗指标收储第三方评审、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煤炭消费数据核杳,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节能降耗产业领域等。该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测算分配。6 .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省级承担的生物质发电补贴

12、发放,对建成的海上风电、地热能踪合利用项目给予适当投资补助,支持农村绿色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等。该项资金具体分配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统筹确定。第十二条除共同财政事权外,省、市、县三级财政在下达环保专项资金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下一级财政安排配套投入。第十三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将本部门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

13、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经省级财政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环保专项资金,各市(含省财政直接管XX(市)业务主管部门要XX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14、应当按规定编报省本级资金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第十五条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相关活动。第三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十六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第十七

15、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绩效自评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开展项目和资金政策绩效评价。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同时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相关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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