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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XX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服务构建智能制造创新、供给、应用和支撑体系,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是指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具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能够提供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生产线、车间、工厂集成应用服务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第三条XX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
2、一次。第四条XX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申报、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报XX省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二)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为制造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产品或集成服务,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三)拥有研发设计、集成实施和运维服务专业团队,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等。(四)
3、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专业性、特色化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装备、软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工艺和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应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一)提供虚假信息的;(二)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受到处罚的;(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下发通知组织申报,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并统一推荐上报。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并形式审查,组织对申报材料进
4、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九条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指导服务。第十条通过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称号:(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三)运行监测评估不合格
5、经整改仍未能达标的企业。(四)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示范认定条件的。第十二条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技术改造、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项目,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供应商类)原则上从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中选树。鼓励各市、县(区)对认定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支持并加强跟踪服务。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