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6)71号),结合XX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与团队等省自然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联合基金项目经费以吸纳联合方等社会单位投入为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
2、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项目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五条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X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承诺的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3、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立项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列写预算科目,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
4、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设备等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避免重复购置;(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
5、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分类填写必要的测算依据;(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五)其他支出:指在项
6、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列写预算科目,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机(二)超过500万元至100O万元的部分为25%;(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项目承担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可自行设定间接费用比例。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中
7、,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5%o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有多个单位参与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后提交。第
8、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省自然基金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项目资助额度。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财政经费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程序确定或调整项目预算,随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备案。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首次申报省自然基金项目时,应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承担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科技厅。因银行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导致经费无法下达的,相关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9、,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第十九条项目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设备费调减及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
10、,切实履行审批职责。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XX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与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一起报送
11、省科技厅。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的,结余经费中的财政经费拨款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第二十四条对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经费,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经费,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
12、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XX项目推荐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科技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单位自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严格
13、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应将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供或使用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级、绩效考评以及后续资助的依据。第三十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联合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联合方按照协议规定落实有关经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