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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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XX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XX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市属融资担保公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评定。第四条分类监管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客观原则。

3、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持续优化原则。分类监管评级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对照分析,综合评判,动态调整分类依据和评级指标。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统一的评级标准,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评级,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以及信息披露情况六类评级指标和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第六条按照评级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由高

4、到低评为A、B、C、D、E五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评为A类,得分为80至90分(含80分)评为B类,得分为70至80分(含70分)评为C类,得分为60至70分(含60分)评为D类,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E类。(一)A类公司。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活跃,支小支农成效显著;风险管控能力强;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二)B类公司。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积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积极,支小支农成效明显;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基本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三)C类公司。公司

5、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正常,支小支农成效不够明显;风险管控能力一般;基本能够遵守信息披露要求。(四)D类公司。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不能完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开展缓慢或停滞,未发挥支小支农作用;经营业绩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可能对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风险管控能力弱;基本不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五)E类公司。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出现严重逅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严

6、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风险管控能力差;不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第三章分类依据第七条公司治理情况(20分)(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此项8分,法人主体独立性强,治理结构完善,得8分;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情形的酌情扣12分,扣完为止。)(二)公司能够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以及相关部门、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此项8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任免、变

7、更符合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履职保障到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此项4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第八条内部控制情况(15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此项5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设立风险责任人;内审机制完善、内审部门具有独立性;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此项5分,存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情形的扣2分,扣完为止。)(三)融资担保公

8、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此项5分,每出现一次账账、账实不符等情况的扣1分,财务数据不能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不得分。)第九条合规经营情况(30分)(一)资产比例合规情况(15分)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II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版I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HI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治(此项15分,上年度各月末资产比例不合规次数达到1一3次的

9、,扣3分;45次的,扣6分;6一7次的,扣9分;8次及以上的,扣15分。)(二)单户集中度及关联担保合规情况(5分)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版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此项5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三)客户保证金管理合规情况(5分)融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的,应当按照

10、有关监管要求,将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存储;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合同约定代偿之外的其他用途;担保责任解除后应及时、足额退还客户担保保证金。(此项5分,向属地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收取客户融资担保保证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得5分;以上每出现一项不合规情形的扣2分,扣完为止。)(四)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合规情况(5分)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

11、倍。(此项5分,月末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每超过10倍或15倍一次扣3分,超过两次不得分。)第十条业务开展情况(10分)(一)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5分)统计期间内,年末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5-10倍(或15倍),得5分;达到4-5倍(不包含5倍),得4分;达到3-4(不包含4倍)倍,得3分;达到2-3倍(不包含3倍),得2分;达到1-2倍(不包含2倍),得1分;低于1倍,不得分。(二)聚焦小微及“三农”主业情况(5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此项5分,

12、小微企业和涉农融资担保余额合计占融资担保余额的比例达到80喘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第十一条风险防范情况(10分)(一)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5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此项5分,按照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得5分;其中一项准备金不按规定提取的,扣2.5分,扣完为止。)(二)严控代偿风险(5分)担保代偿率=统计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金额/统计期间内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X100机(此项

13、5分,担保代偿率小于等于1%的,得5分;大于1%且小于等于2%的,得4分:大于2%且小于等于3%的,得3分;大于3%且小于等于4%的,得2分;大于舞且小于等于5%的,得1分;大于5%的,不得分。)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情况(15分)(一)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费料;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此项5分,出现任意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

14、及时向住所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省属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上述事项的,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此项5分,每出现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三)融资担保公司应按月向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平台提报有关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此项5分,未按监管规定按月报送数据信息或信息报送不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监管评级不得高于D级:(一)年度内超过3次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信息,或报送虚假统计数据、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

15、谈话;(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特别是擅自变更资本金、第一大股东及业务范围等;(四)违反承诺收取客户保证金,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存在上述任何一项行为的;(五)资产比例不合规次数达到8次及以上;(六)连续一年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监管评级直接归到E级:(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二)已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并造成恶劣影响;(三)存在严重违规经

16、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涉非涉稳等风险集中爆发、担保代偿率超过5%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改正;(四)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拒不改正并造成恶劣影响;(五)连续两年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六)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不更换新证;(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八)应参加未参加分类监管评级;(九)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一)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具有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创新的典型做法,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可。(5分)(

17、二)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良好(A级及以上)。(5分)(三)统计期间内累计增加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5分)(四)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加分情形的,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六条监管部门依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十七条对A类公司,监管部门在其新业务开展、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倾斜。第十八条对B类公司,监管部门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第十九条对C类公司,监管

18、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谈话,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第二十条对D类公司,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谈话,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第二十一条对E类公司,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其退出市场。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持续开展监管人员培训,积极推进实施行业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切实增强监管效能。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账德等有关资料中获

19、取经营数据,必要时涉及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数据需经过中介公司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需经监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第二十四条分类监管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第二十五条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后,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于30日内完成初评,将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30日内完成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复评工作,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将复评意见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30日内完成市属融资担保公司初

20、评,将初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直接评定。第二十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的意见进行评定,形成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在评级过程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对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对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评级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评级工作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评级工作和评级结果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第二十九条每年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分类监管评级情况,对分类监管评级标准、依据等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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