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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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现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我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第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程序纳入相应扶助制度。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
2、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相关工作。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保障工作。第二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第四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二)我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五)年满60周岁。第五条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纳
3、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第六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一)公开条件,调查摸底1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通过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2 .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利用分析资料、走访座谈、上门核实等形式对本年新增的、上年原有的和应该退出的三种对象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列出三类
4、人员的名单,写出综合情况,报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二)受理指导申请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受理群众提出的申请,对符合对象条件而未提出申请的,应指导其办理申请。指导、帮助申请人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提交村(居)委会。(三)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对象政策条件、有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进行审核。1 .村级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干部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逐个评议新增、年审、拟退出等三类扶助对象,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5、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2 .张榜公示。制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4),在村务公开栏等地点张榜公示十日。3 .签署上报。根据评议、公示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单)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评议表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1 .新增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逐人逐户见面核实情况
6、,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群众座谈记录表(见附件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7)。审核结果再回村公示十日,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拟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2 .年审对象。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当年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对年审退出对象,汇总退出单。3 .资料上报。新增、年审资料上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核、公示,不符合条件
7、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做好解释工作。(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1 .审查确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退出单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村(居)张榜公示十日。2 .正式公布。根据确认、公示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公布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3 .信息录入。将经过确认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4 .报市备案。将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见附件9)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六)市
8、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各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第七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户籍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应当互相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办理退出和纳入。第三章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第八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
9、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级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上报的程序进行。(一)条件公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组织村(居)委会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每年申报前,各区需在所属各个村居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材料,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地点、证明材料、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二)本人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在受理个人申请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审核、整理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
10、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黑、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2 .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存、归档、管理。(三)村(居)评议村(居)评议。村(居)委会在村(居)评议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新增申请人进行情况核实。村(居)
11、委会对本年度新增申请人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2 .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村(居)委会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个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年审表)上共同签名确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前死亡的,审核退出;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仍列为本年度的扶助对
12、象,下一年审核退出。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类型发生变化的(原伤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原独生子女死亡的合法收养了伤残子女等),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由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从原扶助类型退出、进入新扶助类型。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退出扶助,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3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核退出。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因“户口迁出本地”退出的,在“备注”中应注明迁入地址。(四)乡(镇、街)初审乡(镇、街)初审。乡(镇)人民政府
13、或街道办事处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缚、结婚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2 .对新增申请人进行见面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评审组对新增申请人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见附件13)上记录相关情况。3 .对通过年审的对象进行见面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通过村(居)委会年审的对象,每年见面抽查,核
14、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14)上记录相关情况。4 .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向公安、残联等部门核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死亡、迁出或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5 .签署上报。对村(居)上报资料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年审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等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
15、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完成确认并公示。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1 .审查确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退出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对因“户口迁出本地”审核退出的,如迁入地是本市其他区的,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还应办理转移手续。由户口迁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见附件15),连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由户口迁出区转移至户口迁入区,户口迁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留存转出特扶对象的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迁入区审
16、核后接收,本人无需重新申请,但应补充、变更个人档案资料中的相关信思。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区内发生迁移的,由各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2 .张榜公示。根据确认结果,制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16)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17),在居民小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六)信息录入和变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新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并形成最终的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8)。(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
17、案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备案,并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第四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补助资金按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XX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扶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扶助资金。我市两项制度扶助资金通过XXXX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遒发放。第十三条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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