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792270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2.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全套资料).docx(3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市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现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我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第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程序纳入相应扶助制度。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

2、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相关工作。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保障工作。第二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第四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二)我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五)年满60周岁。第五条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纳

3、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第六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一)公开条件,调查摸底1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通过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2 .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利用分析资料、走访座谈、上门核实等形式对本年新增的、上年原有的和应该退出的三种对象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列出三类

4、人员的名单,写出综合情况,报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二)受理指导申请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受理群众提出的申请,对符合对象条件而未提出申请的,应指导其办理申请。指导、帮助申请人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提交村(居)委会。(三)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对象政策条件、有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进行审核。1 .村级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干部的调查摸底情况报告,逐个评议新增、年审、拟退出等三类扶助对象,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5、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2 .张榜公示。制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4),在村务公开栏等地点张榜公示十日。3 .签署上报。根据评议、公示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表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单)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评议表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1 .新增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并逐人逐户见面核实情况

6、,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群众座谈记录表(见附件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7)。审核结果再回村公示十日,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拟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2 .年审对象。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当年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对年审退出对象,汇总退出单。3 .资料上报。新增、年审资料上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核、公示,不符合条件

7、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做好解释工作。(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1 .审查确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退出单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村(居)张榜公示十日。2 .正式公布。根据确认、公示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公布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3 .信息录入。将经过确认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4 .报市备案。将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见附件9)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六)市

8、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各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第七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户籍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应当互相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办理退出和纳入。第三章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第八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

9、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级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上报的程序进行。(一)条件公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布置,组织村(居)委会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每年申报前,各区需在所属各个村居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材料,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地点、证明材料、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二)本人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在受理个人申请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审核、整理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

10、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黑、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2 .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保存、归档、管理。(三)村(居)评议村(居)评议。村(居)委会在村(居)评议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新增申请人进行情况核实。村(居)

11、委会对本年度新增申请人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2 .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村(居)委会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个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年审表)上共同签名确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前死亡的,审核退出;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仍列为本年度的扶助对

12、象,下一年审核退出。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类型发生变化的(原伤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原独生子女死亡的合法收养了伤残子女等),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由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从原扶助类型退出、进入新扶助类型。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退出扶助,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3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市核退出。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因“户口迁出本地”退出的,在“备注”中应注明迁入地址。(四)乡(镇、街)初审乡(镇、街)初审。乡(镇)人民政府

13、或街道办事处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缚、结婚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2 .对新增申请人进行见面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评审组对新增申请人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见附件13)上记录相关情况。3 .对通过年审的对象进行见面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通过村(居)委会年审的对象,每年见面抽查,核

14、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14)上记录相关情况。4 .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向公安、残联等部门核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死亡、迁出或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5 .签署上报。对村(居)上报资料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年审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等材料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

15、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完成确认并公示。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1 .审查确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退出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对因“户口迁出本地”审核退出的,如迁入地是本市其他区的,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还应办理转移手续。由户口迁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见附件15),连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由户口迁出区转移至户口迁入区,户口迁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留存转出特扶对象的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迁入区审

16、核后接收,本人无需重新申请,但应补充、变更个人档案资料中的相关信思。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区内发生迁移的,由各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2 .张榜公示。根据确认结果,制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16)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17),在居民小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六)信息录入和变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新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信息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并形成最终的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8)。(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

17、案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备案,并按程序向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第四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补助资金按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XX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扶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扶助资金。我市两项制度扶助资金通过XXXX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遒发放。第十三条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

18、时停止发放。第十四条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年度扶助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并及时核对资金发放情况。第十六条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完善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的三方对账机制。第十七条对于代理发放机构反映的个人账户无法发放、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XX财政部门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置意见反馈代理发放机构。第十八条各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扶助资金发放工作。第五章信息管理

19、第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等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认定准确。第二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各级各类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贲任,严格使用权限,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信息数据在明文无加密的

20、情况下,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形XX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比对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多方面人口基础信息,做好扶助对象信息的比对校核,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精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经委托可对扶助制度运行过程开展监督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二)资格确认程序是否规范;(三)

21、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扶助资金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五)扶助资金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应指定工作人员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对扶助资金的全链条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包括:(一)扶助资金预算测算、分配、拨付和及时发放到位情况;(一)代理发放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三)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情况、个人账户管理情况、内控制度落实情况和风险防控情况等;(四)扶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

22、况;(五)扶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六)扶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扶助资金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预算统效管理要求,重点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扶助资金执行进度及报送数据质量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XX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

23、、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因绩效因素导致扶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区财政应予以补足。第三十一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扶助范围和扶助标准的;(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扶助资金的;(三)玩忽职守,扶助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第三十三条对骗取、冒领扶助资金的,由区卫生健康行

24、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群众座谈记录表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9 .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10 .计划生育家庭特

25、别扶助对象申报表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1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1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1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1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1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18 .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区乡(镇、街)村(居)委会村(居)小组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号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本人信息一年一月配偶信息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男孩一女孩一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男孩一女孩一夫妾普经生育子女情况编号姓名出生年月死亡

26、年月是否亲生12345家庭地址(门牌号)联系电话村(居)委会审议意见责任人:(签章)年月日乡(镇、街)初审意见责任人:(签章)年月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责任人:()年月日备注申请人签字:填报人:填报时间:年_月_日附件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区乡(镇、街)村(居)委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内容及程序:1 .主持人宣讲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介绍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情况2 .代表发言: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进行评议3 .评议结论附件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经审议,下列XX名同志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27、条件,新增为奖励扶助对象,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XX月XX日至XX月XX日。如发现被公示对象情况不实的,请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乡(镇)举报电话:XXXXXXXX,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电话:XXXXXXXX,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电话:XXXXXXXXo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生育子女数现存活子女数(公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经审核,下列XX名同志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XX月XX日至XX月XX日。如发现被公示对象情况不实的,请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

28、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XXXXXXXX,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电话:XXXXXXXX,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电话:XXXXXXXX。村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退出原因(公示单位公章)年月日区乡(镇、街)村(居)委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退出年月退出原因备注退出原因: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备注栏填具体情况)6.其他(备注栏填详细原因)村(居)委会(公章乡(镇、街道)(公章)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负责人:填报人:负贲人:负责人:年月曰年月曰年月日群众座谈记录表区乡(镇、街)

29、村(居)委会时间:地点:调查对象:记录人:参加座谈人员:座谈内容:一、介绍对象基本情况二、群众发言三、座谈结果座谈人员签名:调查人员签名:注:此记录表用于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一人一份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区乡(镇、街)村(居)组调查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曾生育子女数现存活子女数说明本人配偶调查记录:请您说说自己的婚姻情况和生育情况您自己认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您爱人是否符合?被调查对象签名年月日调查结论调查人:年月日年度区乡(镇、街)村(居)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奖度一受年审果年结对象本人签名核查人员签名核查日期备注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统计表单位:人填表单位

30、:(盖章)本年扶助人数上年扶助人数本年扶助人数半边户本年退出迁出退出本年新增迁入新增上年扶助人数上年实际发放人数结余人数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曰填表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照片XX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项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侦婚姻状况本人信息配偶侑息夫妇普势生Itf子女数男孩_女孩一夫妇现有存活予女数(含收养)男孩一女孩一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很位夫妇收养子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我年月死亡确认单位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村(居)委会评议意见年月日(盖承

31、)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年月日(前於)区卫生健战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年月日(之章)品注申报人签字:埴表人;填表时间:_年_月11年度区乡(镇、街)村(居)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起始扶助年度年审结果对象本人签名核查人员签名核查日期备注区乡(铺、街道)村(居)委会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退出原因退出年月备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年月日(盖章)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年月日(盖章)备注注I“退出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写代码.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姑姻变动导致子女数增加)填1”:残疾子女康复城“2”:户口迁出本地填“3”.并在备注栏填迁入地址:死亡埴“4”:审批错误以“5s其

32、它原因退出川-6,并在备注栏填写具体IS因.维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年一月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区一乡(镇、街)一村(居)委会调查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曾生育子女数子女情况现状说明本人配偶调查记录:请您说说自己的婚姻情况和生育情况:您自己认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您爱人是否符合?被调查对象签名年月日调查结论调查人:年月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区乡(镇、街)村(居)委会调查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确认为特扶对象时间说明本人配偶调查记录:您自己认为是否仍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您爱人是否符合?被调查对象签名年月日调查结论调查人:年

33、月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存根)编号: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扶助类型:确认为特别扶助对象时间:在原户籍地扶助金发放截止时间:年转出原因:户口于年_月迁至本市区(详细地址)年月日(转出区卫生健康委盖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编号:区卫生健康委:同志原为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领取至至年。因其户口自一年月迁入你区,请自接到本通知后,按规定维续发放特别扶助金。附:同志特别扶助个人档案区卫生健康委(盖章)年月EJ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经审议,下列一名同志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新增为特别扶助对象,现予以公示。公

34、示日期:月日至_月_日。如发现被公示对象情况不实的,请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电话:O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生育子女数子女情况现状(公示单位公章)年月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经审核,下列一名同志退出特别扶助对象范围,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月一日至一月日。如发现被公示对象情况不实的,请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电话:O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退出原因(公示单位公章)年月日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人本年扶助人数本年退出迁出退J本年新力1迁入新十号上年扶助人数结余人数合计H死亡合计死亡合计伤残死亡合计伤残死亡合计S死亡合计伤残死亡伤残死亡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一年_月一日313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