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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十四五”制造强省建设规划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为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汇聚培养创新人才等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机构。第三条根据自愿原则,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软件工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联合共建,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规划指导
2、、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辖区内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协调服务等工作。第五条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范围包括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信创适配服务等领域。企业只能选择一类进行申报。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1 .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统计范围。2 .设有独立的软件
3、和信息服务研发部门或机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符合有关版权规定。3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一般条件1 .申报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近两个年度企业相关领域软件业务收入均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领域不低于5000万元。2 .近两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年。3 .企业在申报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近三年内,新增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不少于10项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不少于3项,且满足
4、以下条件之一:取得发明专利(已授权)不少于1项;获得不少于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软件领域优秀成果。4 .企业拥有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CSMM/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Fr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S0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等资质之一,或拥有省级及以上瞪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独角兽等荣誉之一。5 .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达5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5、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e(三)其他情况申报企业符合基础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一般条件约束。1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2 .近三年企业(非个人)获得软件领域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3 .国内X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股市上市的软件企业。4 .拥有国家认定的软件领域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5 .拥有国家层面认可的信创产品。6 .拥有软件领域的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或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带头人,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7 .近三年年均服务软件企业10家以上,且产
6、品(含解决方案)20个以上的信创产业适配中心。8 .近三年作为主要单位承担软件领域国家级重大项目。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第四章管理考核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于认定满三年的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十一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明
7、材料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变更。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二)未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信息;(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十三条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指导服务,在推荐对接国家软件工程、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推广、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合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对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政策扶持。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