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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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事务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退役军人事业发展,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X财资(2008)444号)、政府会计制度、XX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X退役军人发(2018)1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厅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笫三条

2、厅财务部门负责全厅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全面核算、登记和反映厅机关国有资产状况;指导和监督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XX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中我厅的数据信息;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管理厅机关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编制和报送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厅财务部门资产账进行核对。厅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遵循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

3、产配置第五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配置标准;省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可依据财政部相关标准,并根据单位实际,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六条国有赞产配置遵循“应采尽采”原则,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七条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处室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存量资产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计划,经厅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厅财务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程序审批。(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资产配置审批。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提出资产申请购置方案,报分

4、管财务副厅长审批。(三)临时增加的资产配置审批。由厅办公室统一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照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利用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审批。专项费金明确有设备购置的,由资产购置处室(资金项目承担处室)提出购置申请,报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批。专项资金未明确有设备购置且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又确需购置的,由资产购置处室(资金项目承担处室)提出购置申请,按照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有关单位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度资产报告中披露。第九条厅办公室或资产购置处室应当对配

5、置的资产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购货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材料送交厅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和财务报销手续。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条厅办公室XX厅财务部门加强对厅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十一条厅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和核对,确保账款相符。利用资产信息系统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调拨、调剂等处置事项和计提折旧等工作应当通过资产信息系统操作完成。第十二条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原则上不得出租和出借,确有必要出租、

6、出借的,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第十三条厅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保管,对资产的完好性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职工离职时,应将个人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交回厅办公室。第十四条各处室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告,厅办公室XX厅财务部门在资产信息系统中相应调整保管人员信息。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五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7、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厅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厅办公室XX厅财务部门提出,按照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厅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实物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厅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申请

8、,厅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审批结果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格。当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应当暂停处置,报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处置。第十九条各处室电子设备的处置,由厅办公室XX厅财务部门清点核对后,交付省政府指定的回收公司统一回收。载有保密数据或敏感数据的设备硬盘应单独销毁。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省财政。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单位合并、分立、清算的;(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出售、转让、置换等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其评估报告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其他资产处置项目,其评估报告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三)进行重大改革,单位整体或部分性质发

10、生变化的;(四)国有资产发生重大流失的;(五)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资产清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清查基准日确定、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盘点、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六章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六条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11、。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XX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第二十九条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预计尚可继续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第三十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第七章无形资产摊销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预计使用年限

12、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O元的无形资产,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第三十三条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本。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第三十四条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第三十五条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计摊销。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所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按照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X财资(2008)444号)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所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按照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X财资(2007)654号)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厅机关党办(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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