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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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等方式安置)、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等方式安置)等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退役军人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自愿参加

2、、自选专业、免费培训;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教育资助政策。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的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选择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XX有关部门确定的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军人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育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3、(二)制定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三)牵头认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及其专业;(四)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五)组织退役军人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六)统计退役军人报名、入学等情况;(七)XX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监管教育培训经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二)指导所属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工作;(三)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服务;(四)指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五)参与督导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

4、与检查、考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培训;(二)组织、指导高等院校按相关文件规定招录退役军人;(三)指导相关学校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培训方案;(四)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五)参与监督和考核评估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参与监管教育培训经费。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教育培训经费开展审计监督。第十一条驻军各单位做好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各种职业技

5、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XX训练管理部门搞好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保密教育等工作。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按照计划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招生、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优先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负责退役军人学员的学籍档案管理、交接等工作。第十三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我省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互补充,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

6、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第十四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负责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我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大力开展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更新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予以补贴。第十五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相关部门等主要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政策及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结合各自特点

7、、条件和优势,主要负责组织承训机构具体实施,确保培训质量,办出特色,打造品牌。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认定承训机构,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结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和培训需求,在省内选定准入手续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齐、教学质量高、管理制度严、社会信誉好、就业效果佳的院校和机构,以及基础设施完善、辅助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服务队伍专业、服务机制健全、服务举措有力、管理制度规范、入驻团队聚集、就业效果优良的基地作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培训机构的确定培训机构可向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

8、部门核实申请条件并实地调研考察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逐级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开展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将培训机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二)确定培训机构原则1 .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经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考察核实认定后,应纳入尽纳入。2 .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3 .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三)确定

9、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优先选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4 .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5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6 .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四)确定培训机构

10、的程序1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2 .受理核实。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受理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3 .社会公示。对符合规定及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4 .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五)合同及履行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2 .合同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

11、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六)培训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 .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科学方法,保证教学质4 .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照规定明确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5 .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6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

12、,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7 .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8 .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9 .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七)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1 .办学资格终止的。2 .经评估不合格或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3 .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4 .存在买卖和出

13、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5 .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八)绩效评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统筹管理承训机构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成立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承训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九)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择优选取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

14、,作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园地挂牌有效期不超过3年,到期后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推荐。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第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实行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九条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

15、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个性化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开展。第二十条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一)退役军人接受我省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的,可凭初中、高中毕业证或同等的证明和身份证注册入学;(二)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

16、等学历等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院校;(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及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文化课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免试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提升,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免试录取本科学校学习;(四)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表彰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五)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

17、,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第二十一条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在承训机构学习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免除学杂、住宿、技能鉴定等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第二十二条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的退役军人在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学习期间,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培训项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按照实际参训人数、统一支付标准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拨付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补助经费。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于每年招生前,将招生简章(含院校简介、专业设置、学习时间、学制、报名程序、录取报到要求、助学办法、推荐就业方向等)印发至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以

18、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走进军营政策宣讲、退役军人离队返乡、报到登记、专场招聘等时间节点,适时做好宣传、动员、引导、报名等工作,并及时将招生简章和有关政策在办公场所、宣传栏和当地报刊、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鼓励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退役军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填报志愿,同时提供退出现役证件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大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含电子版)。第二十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安置属地、人

19、员类别、退役后是否参加过免费教育培训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向其本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报名、审核情况,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报名登记表,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意愿需求和报名情况,与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沟通协商教育培训具体事项。第二十九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明、证件,按规定时限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有关教育培训承训

20、机构招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推迟报到的,按照本人所报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入学后,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负责到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办理退役军人学籍登记手续和验证入学、备案手续;高等院校承训机构在退役军人入学报到时负责办理其注册手续。第三十一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据实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入学人员统计表,于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军人入学后1个月内报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三十二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退役军人学籍档案,并在参加培训退役军人结业(毕业)时及时办理学籍档案交接手续。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三十三条退役军人学员按照所属

21、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第三十四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立足市场需求,在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退役军人学员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多元需求,制定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实用技术、职业技能为主的教学。第三十五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要针对退役军人需求多元、自主性强等特点,对有创业要求、培训意愿和具备一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能力。第三十六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帮助退役军人学员顺

22、利完成学业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完成学业并考试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组织退役军人学员到企业、用人单位等实训基地学习,利用校企合作关系,采取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等培训方式,实现退役军人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第三十八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应当为结业(毕业)退役军人学员提供至少1次就业推荐机会,并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第三十九条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结业(毕业)后,通过创业方式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金融等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第四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承训机构开展评估

23、工作在合同期内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不能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资质要求的,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虚报、套取、违规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四十一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退役军人学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军人学员实现就业。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章纪律,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退役军人学员,由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有关部门备案。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三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分配下达和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四十四条教育培训经费由各

24、级财政共同负担,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住宿、技能鉴定、生活补助等开支,以及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所需。第四十五条对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安排教育培训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军人学员适当倾斜,并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实际培训天数核拨。其他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教育培训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市(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培训效果、就业情况、补助标准,核实承训机构提供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入学人员统计表人

25、数,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教育培训经费。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教育培训阶段和进度,应于教育培训结束后或于当年年底前,及时审核、足额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第四十七条每期培训开始后,承训机构向委托承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教学计划和退役军人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提出补助费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一)承训机构在每期(或每学年)教育培训结束前1个月内,及时将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名

26、册和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结合经费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学员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毕(结)业证书获取率分别低于90乐就业率(含自主创业率)低于90%的承训机构,将在拨付补助资金余款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二)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学员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80%,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军人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三)异地参加教育培训I,所发生活补助费按照培训所在地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其

27、他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军人本人自理。异地参加非指定承训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学员,在入学报到前须先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核准同意,个人先行垫付承训机构各项收费,培训结束后,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等有关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据实报销费用。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八条实行台账登记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第四十九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挤占、截留、克扣和挪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经费,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安排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发。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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