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792442 上传时间:2024-12-2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3.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全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反映退役军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党和政府全面了解退役军人服役经历,确定其退役后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

2、党的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第三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设计,注重改革创新,强化协同配合,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效、安全可靠的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贝h(一)党管档案、落实责任;(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且移交XX省安置的退役军人

3、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并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军队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等服务保障机构,根据承担的具体任务,提供相关延伸性、辅助性服务。第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XX相关部门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考评机制,不断促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升。第三章交接审核第十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地相关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退役军人

4、移交安置计划或有关规定,区分不同安置方式进行移交接收。第十一条作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置的退役军官,以及作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集中移交。作安排工作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二条作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三条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

5、,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材料,重点XX:(一)入伍材料;(二)党(团)员材料;(三)晋职晋衔材料;(四)学历职称材料;(五)伤残评定材料;(六)安置去向材料;(七)奖励惩处材料;(八)生活待遇材料;(九)考核考察材料;(十)结婚材料;(十一)退休材料;(十二)退出现役材料;(十三)其它需要审核的档案材料。对于退役士兵,属于入伍批准、义务兵注册、军士退役时本衔级注册相关证表缺失的,其人事档案材料中应当具备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发的士兵档案材料证明信。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审核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时,发现缺失相关材料的,要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反馈,军队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移交。第十六

6、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存放在其他部门以及因特殊情况由本人保存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应转尽转、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有序转接。第十七条对于存放在地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机构等单位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XX原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摸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制定转接计划,分批分步进行交接。第十八条存放在档案馆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现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实

7、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根据个人意愿,可交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具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退役军人本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表(见附件),并对其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申请书和申请表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二)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申请人共同启封其人事档案(已启封的须由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复印。人事档案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三)启封复印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申请人当面密封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双方签字后加盖公章暂存。(四)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8、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人事档案熨印件信息商当地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退役军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五)经核查,申请人属于退役军人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审批,按规定存放其人事档案。不属于退役军人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知取档。退役军人本人自行保管的人事档案,移交后要另册管理。退役军人根据审核交接后的人事档案提出相关待遇申请等事项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商军地有关部门对相应档案材料另行审核。第四章日常管理和利用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分类归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

9、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移交接收安置单位进行管理。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散供养退役军人,以及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存放。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夏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再就业时,可根据个人意愿和有关规定将纸质人事档案移交用人单位存放管理。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人事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交相关学校进行管理。退

10、休和集中供养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存放管理。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纪检监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限期归还。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须事先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第二十二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随着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转递时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达,严禁本人携带。转递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第二十三条对于部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丢失、损毁或个别材料缺失的情况,军地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策的方式,稳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查证渠道,研究处理

11、办法,为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退役军人办理人事变动、学历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缴纳和接续、工龄认定、退休等事项时,其档案保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档案标准、体现退役军人特点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并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的要求,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第二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等相关技术标准对由本级管理的

12、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不断加强与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关联融合,确保数字人事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且与纸质人事档案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时完成。其中,转业军官的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在转交接收安置单位前完成。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复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役士兵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在转交接收安置单位或相关学校前完成;作其他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在接收档案后6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九条退役军人数字人事档案

13、的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按照纸质人事档案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负责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等相关规定,分别设置办公、整理、阅览和档案库房等,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以及温湿度检测调控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设备,确保退役军人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不断提高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

14、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机构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三十五条任何保管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添加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退役军人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