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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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是指XX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含咨询窗口,以下同),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政策面向广大退役军人开展的法律咨询、调解、仲裁或诉讼代理等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的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开展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法服务原则,紧紧围绕广大退役军人实际需要提供高质量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确保退役军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

2、权益需要维护时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第二章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形式和范围第四条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法律建议;(三)代拟法律文书;(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退役军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四)请求给付嬷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

3、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的;(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九)请求因婚姻家庭纠纷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请求因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农村土地林地承办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帮扶援助事项O第六条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帮扶援助服务范围的,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可以为来访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帮扶援助无关的,应一次性书面回应并告知来访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途径。第七条对于来访人员因刑事案

4、件申请法律帮扶援助的,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转交申请。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对象第九条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对象:(一)经济困难的;(二)符合法律援助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符合法律援助法中规定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四)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

5、人员;(五)获得司法救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经济困难证明可由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或经各级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退役军人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申请和审查第十二条符合本工作细

6、则第九条的人员,原则上应该向办理案件的司法部门所在地同级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帮扶援助股务申请书;(二)身份证、转业证、退伍证、退休证等可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十四条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收到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一)对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决定;涉及疑难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决定;(二

7、)对作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决定的,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照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四)不符合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情形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或者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案件结案后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法律帮扶援助股务,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可在审查后拒绝其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但是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

8、实意愿的除外。第十六条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查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所申请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事项的一方当事人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七条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收到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应当在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作

9、出给予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条件的,应当终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援人的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应当终止:(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工作人员发现

10、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报告。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情况;(二)要求本级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协助、配合法律帮扶援助人员调查取证;(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帮扶援助人员。第二十一条法律帮扶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法律帮扶援助工作人

11、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该主管部门和受援人通报事项进展情况;(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案件;(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二十三条帮扶援助律师自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案件办结后30日内,应当向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的审查:(一)法律帮扶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函;(二)委

12、托手续;(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五)答辩书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七)结案报告;(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第二十四条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应对法律帮扶援助律师提交的卷宗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向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律师支付办案补贴。第二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杳、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尽职尽责开展法律帮扶援助工

13、作,确保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质量。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二十六条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下列标准,从年度工作经费或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办案补贴:在XX市范围内办理的,每件补贴5000元-6000元;在本省跨市办理的,每件补贴7500元-8500元;跨省办理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处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代拟法律文书的,由值班律师办理后提出申请,省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每件100元-300元标准补贴。第二十七条各市经费保障办法,参照省厅做法和当地律师服务费用标准自行确定。第八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

14、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按规定设立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并负责退役军人法律帮扶援助服务事宜。第二十九条法律帮扶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帮扶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帮扶援助服务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扶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帮扶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扶援助服务的;(二)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三)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帮扶援助办案补贴的;(四)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帮扶援助经费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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