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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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为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两类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2022年新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数量和申报条件(一)计划评定数量。计划评定2022年新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10家左右。各镇街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推荐申报。(二)申报条件。参

2、与申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选定。L在新区范围内注册,且登记时间满1年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B);2 .注册登记信息已按规定录入各级名录系统备案;3 .标识牌整洁,悬挂规范,有必要的上墙制度;4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账簿设置齐全,登记规范;5 .建立生产记录,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6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三会制度”,且记录规范;7,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

3、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林果业、茶叶、用材林、经济林等非粮食作物种植,未占用基本农田。二、申报及评选程序(一)主体自主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填报新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附件3)、新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4),向所在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要积极申报。(二)镇级初审推荐。由各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进行初审,对其提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初审结束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材料。(三)区级综合评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街推荐的申报名单后,将会同等相关科室组成专家组,逐一进行量

4、化审查和实地考察评审,最终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入选名单,征求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海洋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和供销联社等部门意见,经公示后,行文公布,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三、相关要求(一)申报材料L新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附件3)及相关附报材料复印件;2 .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5);3 .新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4)及相关附报材料复印件;4 .新区区级示范合作社名单汇总表(附件6);(二)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各镇街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包括:申报书及相关复印件,名单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同时将电

5、子版报送至“新区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标准一、准入条件L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有完整的基本信息。2 .财务记录生产记录认定合格。3 .近三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且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4 .依法注册登记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5 .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二、经营主体规范6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7 .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

6、5年以上(含5年,以所在镇街鉴证的流转合同为准)。8 .经营场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生产经营的基础设施配套,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及必备的办公条件,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9 .经营者参加过区级或市级组织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或农民技能培训,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经营规模适度10 .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羟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种植业:种植粮、油作物为主的经营土地面积100亩(含,下同)以上;种植果树、大田蔬菜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种植茶叶的经营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1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

7、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4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蜂3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15万元以上。渔业: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数量5个以上;浅海筏式养殖面积500亩以上;浅海底播养殖面积IOOO亩以上。林业:承包经营山林100亩以上,或种植用材林、经济林等50亩以上,或发展林下经济50亩以上,或生产经营苗圃50亩以上。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70%o休闲旅游农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5万元。以上各类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特别明显

8、的,规模标准可适当放宽。四、生产过程规范11 .生产管理标准化。按照国家法律、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记录和投入品施用记录制度。12 .生产过程机械化。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13 .产品销售订单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了生产与销售订单化。14 .主要产品品牌化。所销售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主要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QS认证。五、综合效益较高15 .

9、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较好。按照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帮扶贫困户的优先考虑。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一准入条件L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有完整的基本信息。2 ,近两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且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3 .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10、,2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4 .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二、依法登记设立5 .依法注册登记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满1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必要办公设备和醒目的名称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号。6 .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其中重要制度上墙公开。三、实行民主管理7 .三会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要有书面决议和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8 .每年组织合作社成员进行政策、技术等培训,培训记录规范。四、财务管理规范9 .配备

11、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会计资料完整、会计账目健全,记账及时、规范。10成员账户设立齐全、登记规范。11 .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o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2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有关单位报送会计报表。五、经济实力较强13 .单体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7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IOO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2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14 .与农产品

12、加工、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签订农产品供货协议(或购销合同),主要鲜活农产品通过农超农校农企对接、开设网店,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或建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等方式,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年内参加深松作业保护性耕作或参加社会化服务。六、服务成效明显15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种植、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植保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5000亩次。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总成员150个以上。16 .坚持服务成员

13、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交易总量的60%以上。17 .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70%专业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率达到80%以上。七、产品(服务)质量安全18 .实行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生产记录健全,登记规范。19 .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实行品牌化经营。20 .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或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合同。八、社会声誉良好21 .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评价良好。无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税务、银行等部门不良信用记录。22 .积极参与信用评估和评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按规定公布与信用相关的荣誉、评价等信息,充分发挥诚实守信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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