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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县农村建房各类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农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
2、法建设行为处置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农民急需解决的合理诉求的原则。第三条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整治、清理工作。第二章农村建房存量“两违”问题处理第四条农村建房存量“两违”是指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至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建房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建房行为。纳入此次清理整治的空间范围及对象为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或未按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人
3、。第五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条用地限额是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界定。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符合用地限额标准):201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30元/Itf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36元f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45元f罚款。在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20年7月3日以前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99元/Itf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118.8元/行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
4、处以148.5元f罚款。在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缴纳了相关税费的,视为已审批,不再处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未缴纳相关税费的或不能提供缴纳票据的,按不同时段的审批时间补缴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符合用地限额标准):超出部分处罚标准按照第七条相应地类进行处罚,在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后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规定,在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
5、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条“一户多宅”但是可以通过分户或者退出旧宅基地等条件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并且愿意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的,可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待满足条件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自愿退出旧宅基地来满足“一户一宅”的,以退出旧宅基地抵扣同等面积(抵扣面积在用地限额范围内),超用地限额标准的参照第八条处理。以退出宅基地置换的超出用地限额部分(是指退出宅基地面积大于本次处理宅基地,本次处理宅基地又大于用地限额标准的部分),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80%o第三章新增“两违”问题处理
6、第十条新增“两违”建筑,是指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十一条2020年7月3日以后2021年9月1日之间新增“两违”建筑要严厉打击。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和乱占耕地建房清单内的一律拆除,可并处500/行罚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的除外。对2020年7月3日以后2021年9月1日之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两违”建筑,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130元/行罚款;占用耕地的(占用基本农田和乱占耕地建房清单内的除外)处以380元/行罚款。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9月1日之后的“两违”建筑一律
7、拆除。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乡镇、各单位对新增“两违”行为不认真履职,制止不力导致新增“两违”建筑或违规为“两违”提供服务的,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查处部门对“两违”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后,应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等单位、企业暂停相关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等单位、企业在接到查处部门函告后1个工作日内,依法停止对“两违”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第十三条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或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停业整顿;凡为“两违”
8、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提供方便的部门或企业/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
9、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两违”建筑层数大于三层或对外经营类的房屋,需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并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层数小于三层(含三层)的“两违”建筑,由当事人提供房屋安全承诺书。第十七条将原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买卖、转让后又骗取新的宅基地手续的,依法收回土地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后,以一户多宅处理。第十八条凡位于省道、县道等交通要道两边的“两违”行为,一律按本意见标准的L2倍处理。第十九条“两违”行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10、并全部执行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但在原已处罚“两违”行为的基础上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原已处罚内容未全部执行到位的,依法继续执行到位,未处罚的部分,按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第二十条建(构)筑物权利人拒绝“两违”清理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或者无人出面接受处罚的“两违”建(构)筑物,按法定程序处理。影响程度严重的,予以拆除。“两违”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一条房屋建成时间根据年度卫星影像判断、实地调查、申请人举证、村民举证。第二十二条加强考核,建立奖励机制。对参与“两违”清理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查违办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或方案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