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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会计委派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学校宏观调控和和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的决定,我校拟实行会计委派制。第二条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会计管理工作,涉及到委派单位、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的权利、义务等。既要保证学校作为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被委派单位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学校加强管理和宏观调空,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学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学校作为所有者,向非法人二级单位或校办企业委派财务负
2、责人。把委派财务负责人与对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责任约束结合起来,督促被委派单位负责人和委派财务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编制由人事处单列,其职务晋升、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与被委派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按“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财会人员本人申请,接受委派单位提出意见,由财务处提出建议名单,组织人事部审核批准。委派会计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期为2-3年。第六条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撤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委派人员不再适合委派岗位工作的,被委派单位可向学校提出意见,由学校决定是否更换委派人员。第七条委
3、派财务负责人应依照会计法正确履行职责。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指导派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设置会计核算系统、规范会计核算,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组织审核和填写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八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工作提出财务管理具体要求,有权对被委派单位会计机构中岗位分工和人员调整提出主导性意见;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对其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监督被委派单位执行学校
4、确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用书面材料向学校管理部门汇报。第九条委派财务负责人代表学校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根据需要出席被委派单位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策。第十条委派财务负责人既要积极支持派驻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派驻单位则应充分保证受派人员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共同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第十一条对委派财务负责人进行定期考核。财务处负责考核其会计基础、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和工作业绩,所在单位考核委派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对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财会人员,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学校讨论决定后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