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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维修、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秩序,规范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改造项目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构筑物以及各类基础设施上进行的,以恢复、改善和增强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和节能环保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维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屋面防水保温等室外维修工程。质保期内房屋、构筑物及基础设施的维修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三条项目申报(一)房屋构筑物内部维修土建工程、
2、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申报;(二)走廊、楼梯等构筑物内部公共区域维修、改造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三)房屋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面、道路、管道、围墙、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等维修、改造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申报。(四)使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等国拨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由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第四条项目审批(一)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抢险、加急工程按照及时处理原则,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实施。公共区域维修、改造所需经费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报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结算,其他维修、改造项目由各申报单位落实经费来源。(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
3、)的抢险、加急工程后勤服务总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基建处,完工并由基建处确认后,按资金审批权限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结算。(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申报单位填写XX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申报表(见附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维修、改造内容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涉及房屋构筑物结构、消防、水电改造等方面进行论证;确需维修、改造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立项归集并交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预算编制;后勤服务总公司将项目预算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报学校审批:(1)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一一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学校主要领导审批;(2)项目预
4、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分类管理的规定送相关部门实施。第五条预算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用参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由学校专项列支,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原则上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编制,如项目复杂后勤服务总公司无法编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招标入围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第六条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是指在维修、改造论证中,需请校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拟维修、改造的房屋构筑物的结构、消防、水电等方面进行专业鉴定时所产生的费用。(一)项目预算在IOO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其鉴定费
5、等由学校专项列支,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二)项目预算在I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鉴定费等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三章项目管理及监理第七条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直接实施及管理,无须签订合同。第八条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应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甲方管理职责。合同中明确维修、改造工程的内容、质量、开工时间、完成时间、安全管理、预算和付款等相关事项。第九条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一一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一)后勤服务总公司具备施工条件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合同,行使甲方职能;基建处负责派技术人
6、员对施工质量把关,并对计量、变更等情况进行签证;施工过程中单项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基建处与甲方会商签证;(二)后勤服务总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行使甲方职能,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校外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并派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把关,同时对计量、变更等情况进行签证。第十条项目预算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项目预算为50万元(含50万元)一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具备施工条件的,由基建处代表学校与后勤服务总公司及监理公司签订合同,行使甲方职能;后勤服务总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的,由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校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公
7、司签订合同,行使甲方职能。(二)项目预算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校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签订合同,行使甲方职能。第十一条使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长效机制等国拨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一)申报单位是后勤服务总公司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代表学校行使甲方职能,与校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签订合同;(二)申报单位是校内其他部门的,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甲方职能,与校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签订合同。第十二条在工程施工中如需认价,由甲方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第四章项目验收、审计、付款及归档第十三条维修、改造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使用单位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等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需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甲方向财务处提交合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财务处审核后付款。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移交使用单位使用、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甲方须将立项审批表、论证报告、校务会决议、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齐全、编订成册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